從公務員職位分類角度談權責對等問題

2022-03-31 22:00:19 字數 1174 閱讀 5120

摘要: 權責對等是管理的一條重要原則,認識並全面貫徹這一條原則,對於提高管理的效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在我國,這條原則還沒有引起普遍的重視與落實,因此,在我們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頻繁發生一系列公共危機事件,本文擬從公務員職位分類中談權責對等問題,以便從源頭上改進公共部門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關鍵詞: 權責對等; 職務分類; 職責許可權

中圖分類號: g93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3)01-0056-01

一、權責對等原則的內涵

所謂權責對等原則是指在乙個組織中的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準則。換句話說,在管理的範圍內,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相對於其承擔的責任,應當基本平衡。權責對等原則的內涵應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管理者擁有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等。所謂「對等」就是基本平衡,不能擁有權力,而不履行其職責;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擔責任而不予以授權。如果我們把「權力」和「責任」放置在天平的兩端,它應該基本處於平衡狀況,而不應該失衡。

(二)向管理者授權是為其履行職責所提供的必要條件。合理授權是貫徹權責對等原則的乙個重要方面,必須根據管理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予其相應權力。管理者完成任務的好壞,不僅處決於主觀努力和所具有的素質,而且與上級的合理授權有密切的關係。

(三)正確地選人、用人。上級必須委派恰當的人去擔任某個職務和某項工作,人和職位一定要相稱。應根據管理者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尤其是責任感的強弱,授予他適合的某個管理職位和權力。

(四)嚴格的監督、檢查。上級對管理者運用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情況。管理者瀆職,上級應當承擔兩方面的責任:

一是選人、用人不當;二是監督、檢查不力。

二、職位分類的涵義及內容

(一)職位的涵義

職位是指符合一定規格標準的公務人員所擔負的職務和責任的集合體,是指分配給乙個經過考試擇優錄用的公務員所承擔的職務與責任,它是職位分類結構的基本元素,從嚴格意義上講,職位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職位是以「事」為中心確立的;2、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3、職位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並且可按照職責程度的不同,劃分為若干等級;4、職位不隨人走,同一職位可以在不同時間由不同的人擔任。因此職位是上級組織分配給每個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位置。

由於國家工作人員都要明確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職責,都要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行使正常的職務權力,所以職位實際上是職務、責任和職權的結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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