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計畫課題預算評估評審實施細則

2022-04-04 20:15:14 字數 4684 閱讀 1551

附件3陝西省科技廳科技計畫經費和專項經費

預算評估評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指導各項預算評估評審工作,明確預算評估評審的各方職責、程式、內容和方法,依據《陝西省科技廳科技計畫經費和專項經費預算評估評審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科技計畫專案和專項專案(以下簡稱專案),實行預算評估評審,在預算評估評審的基礎上,確定並批覆專案經費。因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緊急決策的專案,可不進行預算評估評審,預算安排通過廳務會討論後執行。

第三條申請**資助經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專案,應獨立進行預算評估評審。預算評估評審工作在專案立項評審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條逐步建立評估評審機構信用記錄和動態調整機制,促進評估評審機構的良性發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預算評估評審工作在科技廳的領導下,由條件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條件處負責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的管理,並對評估評審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預算評估評審工作制度、程式的制定。

(二)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委託或授權相關單位協助開展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工作。

(三)負責建立統一的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專家庫。

(四)負責制定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工作方案,編制專案評估評審手冊。

(五)負責專案預算評估評審機構、評估評審專家的信用管理工作。

(六)接受財政廳、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評估評審專家組應根據評估評審組織單位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評估評審意見,形成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報告。

第八條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承擔單位有義務接受並配合評估評審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和資訊。

第三章評估評審程式

第九條專案經費預算評估評審的程式包括形式審查、組建評估評審專家組、專家組評估評審、報告形成與提交等環節。

第十條評估評審組織單位根據專家遴選原則,從省內外遴選專家,組建預算評估評審專家組。

(一)預算評估評審專家應了解國家、我省科技計畫和專項計畫管理政策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熟悉專案相關研究任務及其經費預算特點,並在相關的技術、經濟、財務等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的權威性,專家一般應具有高階技術職稱或相關職業的執業資格;

(二)預算評估評審專家組組長由財務、經濟專家擔任,應具備較高的權威性和綜合協調能力。

(三)預算評估評審專家組的人員組成應具有針對性和互補性,符合專案任務及預算支出的特點,一般由財務、經濟、技術、管理、企業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必須包括熟悉財政、財務政策的財務專家和熟悉專案研究內容的技術專家。

(四)每個專案的預算評估評審財務專家人數不得少於2人。

(五)以下人員不得聘為評審專家:直接參加該專案研究和管理的人員、專案承擔單位人員、與專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專案評估評審組織單位的人員、被評專案承擔單位以充足理由正式提出希望迴避的人員、在以往的評估評審活動中有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以及不能遵守專家行為準則的人員。

第十一條在開展評估評審工作前,評估評審組織單位應組織專家組進行學習,使專家熟悉有關政策檔案和材料,了解預算評估評審活動的目的、原則、要求、方法和標準,掌握評估評審活動的規範化要求,並與評估評審專家簽訂「專家工作協議書」(格式見相關附件)。

第十二條預算評估評審專家對專案預算進行評估評審,形成每個專家的評估評審意見和專家組集體的預算評估評審意見和報告。

(一)專家組組長主持預算評估評審會,專家組依據預算申報材料,對專案預算的規範性、合理性進行討論與評價。在預算評估評審過程中,可以組織專案答辯,以便更加深入準確地了解和分析專案預算。專案答辯工作由評估評審組織單位負責安排,專家組組長主持,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承擔單位進行現場答辯。

(二)每位預算評估評審專家獨立形成評審意見並填寫預算評估評審專家意見表(格式見相關附件)。

(三)專家組組長應對所有專家意見進行綜合整理,在充分反映各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彙總形成評估評審專家組的集體意見,填寫預算評估評審報告(格式見相關附件),並向專家組成員宣布專家組評估評審結果。如果評估評審專家組內部就某些特定問題爭議較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專案預算評估評審報告中,應對此進行記錄說明,供科技廳對預算安排時參考。

第十三條在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結束時,專家組向預算評估評審組織單位提交專家組的預算評估評審報告、每個專家的評估評審報告和專家資訊登記表(格式見相關附件)。

第四章內容和方法

第十四條評估評審組織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對專案預算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填寫形式審查表(格式見相關附件)。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審核預算申報材料內容和法定手續的完備性和規範性,以及各項預算資料的一致性和平衡關係。

若需要補充或修改完善申報材料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重新提交預算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預算評估評審的內容包括預算**和支出,重點是支出預算,主要包括支出總量、比例結構、人均強度以及預算實物量等,著重審核預算是否符合各計畫的管理規定,預算內容與專案合同任務是否相關以及專案預算涉及的**、數量等方面的合理性。涉及預算各個科目方面的,主要包括:勞務費、裝置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租賃費、資訊費、技術購買費、工程諮詢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費等。

第十六條預算評估評審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對比法、目標任務對比法、資料統計分析法、調查法、專家經驗法、案例參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評估評審過程中,應在考慮不同領域、不同規模、不同研究階段、不同型別專案特點的基礎上,選擇運用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對比法。指通過對比相關科技計畫經費和專項經費管理的政策規定、國家相關財務政策,審核預算是否與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標任務對比法。指根據專案的合同任務,審核預算是否與專案任務目標相關的方法。

(三)資料統計分析法。即通過對領域內同類專案預決算歷史資料進行分析,尋找其經費支出一般規律,據此對專案各項預算的規模、結構和強度進行審核的方法。

(四)調查法。即通過調查獲取專案某項與特定科研活動相關的預算支出在領域內的常規支出標準,以判斷該項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專家經驗法。即根據同行專家對科研支出規律和特點的經驗,判斷專案相應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六)案例參照法。即通過對照以往領域內同類專案的典型案例,判斷專案預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七)成果反推法。即根據專案任務書承諾的產出成果,反推專案預算經費規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七條裝置費評估評審,主要核查裝置購置與專案任務的相關性、裝置預計的利用率、裝置購置前後共享的可能性及購買數量和**的合理性,其中對於單價5萬元以上的裝置需要重點審查。

第十八條材料費評估評審,審核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及大宗貴重材料與一般材料預算比例的合理性,審核材料購置與專案任務的相關性,審核預算材料種類、單價和數量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測試化驗加工費評估評審,審核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及大宗與一般測試化驗加工預算比例的合理性,審核測試化驗加工內容與專案任務的相關性,審核測試化驗加工單價和批次數量的合理性。

第二十條燃料動力費評估評審,審核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的合理性,審核與特殊科研業務相關的動力費預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條差旅費評估評審,審核差旅費總額及普通差旅費的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的合理性,審核其中包含的科學考察經費預算,審核科學考察內容、考察地點和專案任務的關聯度,科學考察的時間、考察人數、考察燃油費和租車費等預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條會議費評估評審,審核會議費的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的合理性,審核預算會議與專案任務目標的關聯度。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第二十三條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評估評審,審核國際合作交流專項經費預算規模、比例結構的合理性,審核專案組成員出國考察和邀請外國專家來華訪問經費預算的規範性及其與專案研究內容的相關性。

第二十四條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財權事務費評估評審,審核支出規模、比例結構、人年均強度的合理性,審核大宗資料購置、軟體購置、專利申請、**和專著出版等與專案任務的關聯度及申請數量、單價的預算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勞務費評估評審,審核參與專案研究的各類人員投入課題的研究時間的合理性、勞務費支出標準的合理性、以及勞務費是否與其投入的研究時間相匹配。勞務費用總數不得超過專案經費的10%。

第二十六條專家諮詢費評估評審,審核諮詢費的開支標準、諮詢專家的數量。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案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管理費評估評審,審核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科技計畫立項和經費管理辦法及規定。

第二十八條上述各項預算如果存在交叉重複支出或預算內容和經費未按照規定列入指定預算項中,則原則上予以核減。

第五章預算評估評審報告內容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預算評估評審的正式結果為預算評估評審報告,評估評審報告中除體現評估評審專家組的一致意見外,還必須對評估評審專家的不同意見做出說明。政策性問題、涉及較大預算額度或預算編製可信度的重大問題必須在評估評審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條評估評審機構、評估評審組織單位、評估評審專家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擴散評估評審結果。

第六章評估評審活動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一條評估評審機構、評估評審組織單位應建立評估評審活動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規範、科學地開展評估評審活動,以保證專案預算評估評審活動的質量。

第三十二條科技廳委託的科技諮詢機構在評估評審活動中,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當評估評審機構與專案申請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時,評估評審機構必須向委託方事先申明,經同意後,該評估評審機構方可承擔專案的評估任務,並須在該專案評估評審報告上註明。

(二)維護專案申請單位的智財權,不得向與預算評估評審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專案申報材料。評估評審機構應對評估評審所涉及專案的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預算方案等進行保密。

(三)不得向專案申請單位及與預算評估評審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專家組評審意見。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專案申請單位的報酬、費用和禮品。

(五)不得捏造或篡改專案預算申報材料和專家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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