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法律規範適用評注

2022-04-04 21:28:04 字數 956 閱讀 6771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八章規定了相關的「環境汙染責任」,然由於環境汙染的特殊性,其構成要件的複雜性及造成後果的嚴重性皆使得它成為現階段及將來的關注焦點。侵權責任法中的規範由於其固有的限制,難以明晰環境侵權的司法要領。鑑於此,本文擬以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證明責任為視角,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現行規範,就環境侵權的些許難題作相應之解析。

【關鍵詞】環境侵權;構成要件;證明責任

一、引言

《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環境汙染責任」是關於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環境侵權,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原因,致自然環境的汙染或破壞,並因此對他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或又造成損害之虞的事實。[1]

環境侵權責任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它是因環境汙染所造成的責任。環境汙染行為同時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其二,它是因環境汙染導致特定民事主體損害而產生的責任。其三,環境汙染責任的主體常常具有多重性。環境汙染經常不是由單一的汙染者產生的,而可能是多個汙染者造成的,正因為如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7條專門就數個汙染者的責任承擔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從《侵權責任法》第65條分析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從《侵權責任法》第65條的條文規定可以看出,環境汙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也是世界各國環境侵權普遍適用的原則。

(一)汙染環境的行為

構成環境侵權,首先應當有汙染環境的行為。這種行為多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散發有害氣體、粉塵、傳播雜訊、震動等。但是,汙染環境的行為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例如密封器的自然損壞。

[2]因此,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都可以構成環境汙染行為。

此處需要討論的就是,在確定環境汙染侵權的案件中,是否應當以行為違法性作為判斷的標準?筆者較為贊成廣義違法性說。超過排汙的標準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無疑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要注意的是,哪怕行為人的排汙行為沒有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其排汙行為汙染了環境,並造成了他人受損的事實,那麼也就違反了保護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法律規定。

論環境侵權救濟方式的法律制度

第一,侵權者與被侵權者地位不平等。第二,環境侵權行為有時具有合法性。第三,侵權具有間接性 連續性 反覆性 緩慢性和複合性。第四,環境侵權既是私害,又是公害。二 我國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現狀 近幾年制定 修改的環境資源保 律都強調了公眾參與,但始終沒有建立起公眾參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缺乏意見聽證會等...

論我國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 黃娜 商情 2013年第18期 一 環境侵權救濟概念的界定 環境侵權就是指因為人為活動導致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而對他人人身權 財產權或環境權益造成損害或損害危險的事實。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它具有其自身獨特的特點 首先,環境侵權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在傳統的民事侵權中侵權法律關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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