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計算工資

2022-04-08 15:41:10 字數 1606 閱讀 9708

最近竟然被乙個熟視無睹的問題困擾。公司在春節期間比法定3天(加休息日為7天)延長了5天的假期,期間有不少員工有加班。在計算加班工資時,薪資專員問我公司放假期間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我毫不猶豫的回答是雙倍計薪,後來又想,不對啊,這樣計算,老闆會很生氣,後果可能會很嚴重。

大家想,老闆是好意,看到大家一年很辛苦了,多放兩天假開心點。但本來應該上班的時間,有人來了還要付雙倍的工資,難免想不通啊。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對原有的工資計算方法進行了分析。

我們原來計算工資的公式是這樣的:

1、應發工資總額=應發工資+平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

2、應發工資=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其中:

實際出勤天數不含加班天數,應出勤天數扣除了休息日和節假日。

3、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可折算成小時數)×法定倍數;

4、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基薪+崗位工資(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約定)。

這裡存在乙個很大的問題: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

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基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顯然,我們的應出勤天數其實就應該是上面所說的「月計薪天數」,但已經剔除了法定節假日,這是不妥的;而且實際出勤天數也應該加上法定節假日的天數,這樣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須明確的是,標準工資是在員工滿勤的情況下才能全額享受。滿勤包括應該出勤的天數(剔除節假日、公休日)和有資格享受的節假日天數。這裡有個小的細節,如果員工是節後首次上班的,顯然不享受節假日工資。

這幾天在網上看到很多計算工資的方法,而且有很大的分歧,計算的結果也差別很大。其根本原因還是有相當多的單位沒有把節假日計算在內,犯了和我一樣的錯誤。

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四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加上額外的三倍,總數是四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ps:20樓的網友提出乙個具有代表性的計算方法:

月工資=月標準工資-缺勤工資扣薪(缺勤工資扣薪=月標準工資/21.75*缺勤天數)

這個演算法從全年來看是完全合理的,其結果與筆者提出的演算法完全一致。

但是,對於具體月份並不準確。如:某月某員工應出勤23天,缺勤22天,那該員工工資為負數;如當月應出勤20天,則全月缺勤還要給工資。顯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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