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大學志願者管理條例

2022-04-25 21:12:03 字數 2596 閱讀 875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成都市志願服務條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校管轄區域內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和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我校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並參與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在我校團委領導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學生團體。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出於自願,由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所實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行為。

第六條學校及各院系應當設立志願服務團體,對所轄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二章志願者

第七條西華大學志願者是指基於當代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使命感,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服務的西華大學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或研究生。

第八條志願者的權利

(一) 優先參加西華大學相關的志願服務活動和專案;

(二) 優先享有西華大學提供的志願者培訓;

(三) 獲得從事志願者工作必要的物資保障;

(四) 享有提供志願服務所應得到的榮譽;

(五) 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 志願者可根據自己的專業、興趣愛好、時間安排自願選擇相關志願服務專案和活動;

(七) 享有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志願者服務的權利。

第九條志願者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維護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不得損害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志願者在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服務物件,有禮貌、講道德,維護好西華大學志願者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志願者註冊

第十條註冊管理機構統一為西華大學志願服務中心,負責全校志願者的具體執行。

第十一條基本條件

(一) 西華大學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或研究生;

(二) 具備奉獻精神,身體健康,能保障順利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三)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 自願選擇服務專案或活動,從事一定的志願者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註冊程式

(一)填寫《西華大學志願者註冊登記表》(見附錄二);

(二)西華大學志願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申請人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開展的每次志願服務活動須得到序號產生器構的認證;

(四)自提交《西華大學志願者註冊登記表》之日起一年以內,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小時,則可確認註冊,領取《西華大學志願者證》

第十三條服務時間(計算細則見《西華大學註冊志願者服務時數折算辦法》)

服務時間的計算範圍包括:活動的前期組織、策劃,活動宣傳資料的製作以及活動的宣傳,活動的開展,活動結束後相關資料的整理,志願者利用自己的專長為志願者組織提供服務以及參加其它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註冊號

(一)志願者一旦確認註冊,即可獲得統一編號的註冊號,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志願者檔案中;

(二)註冊編號說明:註冊號有九位數(abcdefghi)構成

abcd:註冊年份

ef:學院**

ghi:志願者序號

第十五條志願者證

(一) 志願者證用於證明志願者的身份和記錄志願者志願服務的相關內容 ,如志願者服務的時間、專案、具體內容、物件的評價、所獲得的榮譽等;

(二) 每次提供志願服務後,須於兩個工作日內攜帶志願者證到志願者聯合會進行認證;

(三) 志願者證將長期使用,如有損毀、丟失,應及時到註冊單位掛失、補辦;

(四) 註冊志願者如未履行志願者義務將吊銷其志願者證

第四章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志願服務內容包括社群服務,扶孤助殘,留守兒童,環境保護,應急救護,慈善義賣,文明勸導,兒童助學,支教等。

第十七條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相應的志願服務。

第十八條志願者可根據自己的專業、興趣愛好、時間安排自願選擇相關志願服務專案和活動

第十九條志願者在服務的過程中須充分尊重服務物件,有禮貌、講道德。

第二十條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物件之間應當訂立志願服務協議。必要時,志願者與志願服務物件之間可以訂立志願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物件應當為參加服務的志願者提供開展志願服務所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志願者培訓

(一)為提高我校志願者工作的專業水平,提高志願者本身素質,志願者機構將提供相關的專業培訓。

(二)對志願者的培訓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長期的培訓,二是針對相關專案、活動,進行的短期集中培訓。

(三)志願者應積極地配合相關單位的培訓安排,不得隨意推脫缺席。

第五章表彰

第二十三條學校各組織及各院系、志願服務團體應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以及其他對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學校評比及推薦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志願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志願服務團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的補充、修改及解釋權歸西華大學志願服務中心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註冊編碼

附錄二西華大學志願者註冊登記表

序號產生器構:西華大學志願服務中心註冊號□□□□□□□□□

註冊志願者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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