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2022-06-26 01:15:02 字數 4608 閱讀 75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及其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執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浮磁、自動導向軌道等系統。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的綜合管理責任,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質量安全履約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各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單位(以下簡稱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設定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並編制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專項方案或報告。

第四條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理制度,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劃、可研、勘察、設計、施工等階段的成果、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專項方案或報告等檔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專案的審批和轉報管理過程中,對第三方監測、遠端監控資訊系統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費用進行審查;

(二)研究提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案投資計畫,適當超前安排線路規劃、可研、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和環境調查工作,並落實相關費用;

(三)監督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市規劃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選線階段,對規劃區域及周邊區域的工程地質情況和環境進行調查,對重大風險進行辨識,提出風險控制意見和實施原則;

(二)收集整理規劃線路周邊建(構)築物和管線資料,並提供給相關部門和參建單位;

(三)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或控制區內的其他新建專案進行審核把關,對擬建專案可能給軌道交通線路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

(四)在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前,對工程規劃紅線進行核查;在規劃驗收時,做好線位、站點等的規劃紅線核查工作;

(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工作。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三同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車輛等運營裝置質量進行監督;並負責對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進行安全評估。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監督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參與工程前期的技術、經濟方案審查,重點審查工程質量與安全、工程工期與造價合理性、節能、綠色施工、強制性標準執行、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內容;

(三)組織重大危險源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抽查。

第十條**各部門應當支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水、電、氣、通訊等管線和綠化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按有關要求提供詳細資料,及時進行管線遷改、綠化遷移等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不得無故阻擾。

第三章建設單位責任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自行或者委託專業的風險管理諮詢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應當督促其他參建單位建立各自的專案風險管理體系,編制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專項方案或報告,制定管理細則,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進行監理。

招標檔案或者合同檔案應當對以聯合體方式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專案監理機構的組成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線路環境、周邊建(構)築物的基礎及結構型式、地下管線等設施的現狀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資料提供給參建單位。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勘察、測量合同應當明確工程建設各階段的地質勘察、測量工作深度及具體要求,對具有潛在重大危險源的地段應當作出專門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補勘的實施條件、方法、要求、費用支付等。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勘察檔案)報送經認定具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督促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組織對專項安全方案進行評審,對落實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證,並將專家論證報告作為招標檔案編制的依據。

招標檔案中應當包含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風險評估報告,並對投標人的專案機構設定、主要裝置配置、環境保護、風險管理及應急預案等提出具體要求;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專案,應當適當提高技術標權重。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深基坑、豎井、暗挖工程等施工區域及周邊房屋、道路、管線等建(構)築物實施第三方監測,並明確監測內容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對第三方監測活動進行見證和檢查。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地下管線等資料調查費,特殊地質勘察費,風險評估費,工程第三方監測費,遠端監控費,以及安全設施費等保障安全所需的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規定安全措施費的使用範圍和支付程式,按有關規定對安全措施費用清單進行審查,對有關單位的執**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的專案機構管理人員進行質量安全管理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鼓勵建設單位在施工前購買工程保險,為軌道交通工程以及相鄰建築物、管線等設施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配備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一)正線主體工程,一站一區間不少於1名;

(二)車輛段工程不少於1名;

(三)綜合交通樞紐工程不少於3名;

(四)投資額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程不少於1名。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在同一或相鄰工區施工作業的單位簽訂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涉及不同軌道交通線路施工作業安全的,由各建設單位協商解決。

同一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專業承包隊伍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指定乙個總體協調管理單位負責現場協調管理工作,並明確其責、權、利。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遠端監控及預警系統,制定不同風險等級的控制程式及應對措施;遠端監控及預警系統應當覆蓋施工的關鍵工作面。

第四章監理和諮詢單位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勘察監理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或者具備岩土工程專業學歷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擔任。

勘察監理單位依據建設單位委託,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理:

(一)對專案勘察機構質量管理程式的制定和實施、人員資格、裝備能力等進行檢查;

(二)會同建設、設計、設計監理單位對勘察方案進行審查;

(三)見證鑽探、測試、觀測、取樣、室內實驗等活動;

(四)對勘察單位編制的工程地質報告及有關專項風險報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

第二十六條風險管理諮詢機構應當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評估工作,出具風險評估報告,並對評估報告負責。

第二十七條設計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軌道交通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具體承擔設計監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中級或以上的相應職稱,其中高階職稱不少於60%。

設計監理機構應當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安全設計的控制目標提出明確的建議和意見,對設計原則、設計階段的風險管理專項報告及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組建專案監理機構,其總監應當具備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選派專案監理人員應當符合合同約定;需要調整註冊監理工程師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按每一土建工程標段不少於1名的標準分別配備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和岩土工程(或相近專業)技術人員。

以聯合體方式組建的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合理調配資源,嚴禁聯合體監理機構以組建單位為監理工作主體、各負其責的形式分割監理範圍。

第二十九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其所監理工程的特點制定詳細的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方案和監理細則,建立重要部位和關鍵施工環節的檢查審批制度,對重要工序、關鍵節點實施旁站監理。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制定監理人員質量安全日常巡查、巡檢制度,督促監理人員按規定進行巡查。

第三十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詳細勘察成果進行驗證,發現勘察報告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影響工程建設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市建設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深基坑、高支模及暗挖工程等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註冊人員應當加蓋執業章),監督落實經專家評審通過的方案。

第三十二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提出關鍵節點工程施工前條件驗收標準,並報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下列關鍵節點施工之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第三方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一)土方開挖施工;

(二)降水作業;

(三)盾構進出洞施工;

(四)聯絡通道施工;

(五)穿越建築物、江河、橋梁、既有鐵路或城市軌道交通線等暗挖施工;

(六)其他經評估、風險等級較高的工程施工。

驗收未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行下一步施工。

第三十三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專案監理機構人員定期組織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對施工單位開展的培訓教育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第三方監測活動進行見證,對施工單位自行組織的施工監測成果和第三方監測成果進行比對,對明顯不符的資料進行核查,並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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