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2022-07-20 00:24:03 字數 1085 閱讀 6943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侷限於**作品或**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複使用。

《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於: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複製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製者製成唱片發行,其他錄製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製,但錄製後必須向作者付酬。

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於: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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