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之強條篇

2022-07-20 20:09:02 字數 4670 閱讀 7012

4.1.5 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應採取防凍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4.3.4 當消防水池採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100m,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於50m。

4.3.8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應設定就地水位顯示裝置,並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定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3 消防水池應設定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並應採用間接排水。

4.3.11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本規範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

4.4.4 當室外消防水源採用天然水源時,應採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幫浦的技術措施,並應採取確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當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地表水作為室外消防水源時,應採取確保消防車、固定和移動消防水幫浦在枯水位取水的技術措施;當消防車取水時,最大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2 當井水作為消防水源時,還應設定探測水井水位的水位測試裝置。

4.4.7 設有消防車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應設定消防車到達取水口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

5.1.6 消防水幫浦的選擇和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幫浦的效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2 消防水幫浦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幫浦流量揚程效能曲線上任何一點執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當採用電動機驅動的消防水幫浦時,應選擇電動機乾式安裝的消防水幫浦;

5.1.8 當採用柴油機消防水幫浦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柴油機消防水幫浦應採用壓縮式點火型柴油機;

2 柴油機的額定功率應校核海拔高度和環境溫度對柴油機功率的影響;

3 柴油機消防水幫浦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效能,試驗執行時間不應小於24h;

4 柴油機消防水幫浦的蓄電池應保證消防水幫浦隨時自動啟幫浦的要求;

5.1.9 軸流深井幫浦宜安裝於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軸流深井幫浦安裝於水井時,其淹沒深度應滿足其可靠性執行的要求,在水幫浦出流量為150%設計流量時,其最低淹沒深度應是第乙個水幫浦葉輪底部水位線以上不少於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幫浦的最低淹沒深度應至少增加0.30m;

2 軸流深井幫浦安裝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時,其第乙個水幫浦葉輪底部應低於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線,且淹沒深度應根據水利條件經計算確定,並應滿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儲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當水幫浦設計流量大於125l/s時,應根據水幫浦效能確定淹沒深度,並應滿足水幫浦氣蝕餘量的要求;

3 軸流深井幫浦的出水管與消防給水管網連線應符合本規範第5.1.13條第3款的規定;

5.1.12 消防水幫浦吸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幫浦應採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幫浦從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應在消防水幫浦的出水管上設定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

5.1.13 離心式消防水幫浦吸水管、出水管和閥門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組消防水幫浦,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餘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 消防水幫浦吸水管布置應避免形成氣囊;

3 一組消防水幫浦應設不少於兩條的輸水幹管與消防給水環狀管網連線,當其中一條輸水管檢修時,其餘輸水管應仍能**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4 消防水幫浦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幫浦在最低水位執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沒深度應根據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條件確定,但不應小於600mm,當採用旋流防止器時,淹沒深度不應小於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頂露天設定時,水箱的人孔以及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採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間應通風良好,不應結冰,當必須設定在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非採暖房間時,應採取防凍措施,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於5℃。

5.2.6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等,應符合本規範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根據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沒深度確定,當採用出水管喇叭口時,應符合本規範第5.1.13條第4款的規定;當採用防止旋流器時應根據產品確定,且不應小於150mm的保護高度;

5.3.2 穩壓幫浦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穩壓幫浦的設計流量不應小於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洩漏量和系統自動啟動流量;

5.3.3 穩壓幫浦的設計壓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穩壓幫浦的設計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

5.4.1 下列場所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定消防水幫浦接合器:

1 高層民用建築

2 設有消防給水的住宅、超過五層的其他多層民用建築;

3 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於10l/s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層工業建築和超過四層的多層工業建築;

5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均應設定消防水幫浦接合器。

5.5.9 消防水幫浦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設計相應的採暖、通風和排水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採暖溫度不應低於10℃,但當無人值守時不應低於5℃;

5.5.12 消防水幫浦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幫浦房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水幫浦房,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樓層;

3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水幫浦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6.1.9 室內採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民用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m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築和其他重要建築,必須設定高位消防水箱;

6.2.5 採用減壓水箱減壓分割槽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減壓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水位和設定場所,應符合本規範第4.3.8條、第4.3.9條、第5.2.5條和第5.2.6條第2款的規定;

7.1.2 室內環境溫度不低於4℃,且不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

7.2.8 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執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

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當設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災時因其水頭損失導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滿足本規範第7.2.8條的要求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設定乙個室外消火栓。

7.4.3 設定室內消火栓的建築,包括裝置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定消火栓。

8.3.5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生活、生產給水系統管網直接供水時,應在引入管處設定倒流防止器。

當消防給水系統採用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時,該倒流防止器應設定在清潔衛生的場所,其排水口應採取防止被水淹沒的技術措施。

9.2.3 消防電梯的井底排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幫浦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2.00m;

2 排水幫浦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9.3.1 消防給水系統試驗裝置處應設定專用排水設施,排水管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末端試水裝置處的排水立管管徑,應根據末端試水裝置的洩流量確定,並不宜小於dn75;

2 報警閥處的排水立管宜為dn100;

3 減壓閥處的壓力試驗排水管道直徑應根據減壓閥流量確定,但不應小於dn100。

11.0.1 消防水幫浦控制櫃應設定在消防水幫浦房或專用消防水幫浦控制室內,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幫浦控制櫃應在平時使消防水幫浦處於自動啟幫浦狀態;

11.0.2 消防水幫浦不應設定自動停幫浦的控制功能,停幫浦應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工作人員根據火災撲救情況確定。

11.0.5 消防水幫浦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應具有下列控制和顯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櫃或控制盤應設定專用線路連線的手動直接啟幫浦按鈕;

11.0.9 消防水幫浦控制櫃設定在專用消防水幫浦控制室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30;與消防水幫浦設定在同一空間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5。

11.0.12 消防水幫浦控制櫃應設定機械應急啟幫浦功能,並應保證在控制櫃內的控制線路發生故障時由有管理許可權的人員在緊急時啟動消防水幫浦。

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確保消防水幫浦在報警後5.0min內正常工作。

施工:12.1.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

12.4.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試壓和沖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網安裝完畢後,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沖洗和嚴密性試驗;

系統除錯與驗收:

13.2.1 系統竣工後,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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