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清單規範與08清單規範的區別

2022-07-23 07:18:03 字數 2871 閱讀 1251

一、專業劃分更加精細

新《規範》將原《規範》中的六個專業(建築、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礦山),重新進行了精細化調整:

1、將建築與裝飾專業合併為乙個專業;

2、將仿古從園林專業中分開,拆解為乙個新專業;

3、新增了構築物、城市軌道交通、爆破工程三個專業。

調整後分為以下九個專業:

(1)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 (2)仿古建築工程

(3)通用安裝工程 (4)市政工程

(5)園林綠化工程 (6)礦山工程

(7)構築物工程 (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9)爆破工程

由此可見,新《規範》各個專業之間的劃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對強制性條款的規定進行了改變

2013版清單強制性的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新清單規範強制條文範圍擴大。08版清單與13版清單強制條款的數量均為15條。但13版清單增加了對風險分擔、措施專案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使用、投標**、工程計量五個內容的強制性條文,加大了強制條款的作用範圍,基本上涵蓋了工程施工階段的全過程。

(2)新清單規範部分強制性條文語氣增強。部分強制性條款由08版清單規範的「應」變為13版清單規範的「必須」,這些改變增強了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

具體內容對比如下表所示。

三、責任劃分更加明確

新《規範》對原《規範》裡責任不夠明確的內容做了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補充。

(1)闡釋了招標工程量清單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定義(2.0.2、2.0.3)

(2)規定了計價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3.4.1、3.4.2、3.4.3、3.4.4 、 3.4.5)

(3)規定了招標控制價出現誤差時投訴與處理的方法(5.3.1~5.3.9)

(4)規定了當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專案特徵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物價變化等15種事項發生時,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集成同價款。(9.1.1)

四、明確規定發承包雙方風險分擔的範圍

第一,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法律法規類風險。

13版清單第3.4.2條明確規定了發包人應承擔的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高於發布的除外;

3. 由**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進行了調整的。

第二,發包人有條件承擔的風險——變更類風險。

工程變更、專案特徵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屬於變更類風險。變更類風險導致的變更發生屬於業主的主動行為,由於經過業主(監理人指令)的允許才會發生變更,因此本風險是有條件的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第三,合同約定承發包共擔的風險——合同約定其它風險。

(1)工程量偏差風險。13版清單第9.6.

2條規定: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物價變化風險。13版清單第3.4.

3條規定: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承包發生爭議時,按第9.9.

1~9.9.3條規定(材料、工程裝置單價變化範圍為5%),調集成同價款。

(3)不可抗力風險。 13版清單第9.11.1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集成同價款和工期。

風險分擔更加合理,強制了計價風險的分擔原則,明確了應由發、承包人各自分別承擔的風險範圍和應由發、承包雙方共同承擔的風險範圍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範圍。

五、細化了措施專案費計算的規定,改善了計量計價的可操作性

2013版規範更加關注措施專案費的分類與計算方法。規範中新增的9.3.

2、9.5.2及9.

5.3款詳細規定了因工程變更及工程量清單缺項導致的調整措施專案費與新增措施專案費的計算原則與計算方法。

闡述更詳盡的計價條款提高了2013版《規範》的可操作性,指導性更強。規範中的9.3.

1款、9.3.3款與9.

6.2款對承包商**浮動率、工程變更專案綜合單價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計算給出了明確的計算說明和計算公式。

六、可執行性更加強化

1、增強了與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價管理與合同管理相統一;

2、明確了52條術語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術語的精確度;

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風險分擔的強制性,要求發、承包雙方明確各自的風險範圍;

4、細化了措施專案清單編制和列項的規定,加大了工程造價管理複雜度;

5、改善了計量、計價的可操作性,有利於結算糾紛的處理

七、合同價款調整更加完善

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集成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專案特徵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物價變化

(7)暫估價 (8)計日工

(9)現場簽證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12)誤期賠償

(13)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八、招標控制價編制、複核、投訴、處理的方法、程式更加法治和明晰。

【清單計價】13清單與08清單的區別

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檔案、設計檔案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供投標**的工程量清單。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投標檔案中標明**,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簽訂時圖紙(含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的偏差。

13清單規範與08清單規範的區別

四 明確規定發承包雙方風險分擔的範圍 第一,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 法律法規類風險。13版清單第3.4.2條明確規定了發包人應承擔的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 1.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 高於發布的除外 3.由 定價或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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