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

2022-08-16 14:33:05 字數 1842 閱讀 7939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省委省**《關於實施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晉發〔2015〕12號),落實我省《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83號),支援發展眾創空間,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激發廣大群眾創造活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我省範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各類新型創業服務平台。眾創空間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方式,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鼓勵各類企業、投資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充分利用老舊廠房、閒置房屋等潛在場地在不改變建築結構、不影響建築安全的前提下,改建為眾創空間,向創客和各類創業團體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

第四條申請認定山西省眾創空間,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立的運營機構,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眾創空間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是獨立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託上述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服務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的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人員的結構、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夠滿足大眾創新創業服務需。

(二)完善的基礎服務配套設施。眾創空間應具備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場地。高校內應不低於200平方公尺,其他應不低於500平方公尺。

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90%,並提供開放共享式辦公場地、寬頻接入、網際網路資源等設施,鼓勵提供科研設施、儀器裝置及簡式餐飲、公寓等硬體設施。

(三)完備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設立有一定金額的種子**,聚集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機構,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援和融資服務;聘任由成功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和專業人士等為主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數量不少於5人,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每月舉辦不少於3次的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創業訓練營、專案路演等活動;整合並鏈結社會資源,為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全方位、專業化服務。將上述服務及服務內容延伸至線上,實現線上與線下相結合。

(四)低成本或免費的辦公條件。建立新型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商業模式,在利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通過開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創業者提供靈活、低收費或免費的日常服務。

(五)已聚集一定數量的創客或創業團隊。其中以服務創客為主的眾創空間聚集的活躍創客不少於50人,以服務團隊為主的眾創空間所聚集的活躍創業團隊不少於10個。

第五條眾創空間認定程式:

(一)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提出申請,交所在市科技局或太原、長治高新區審核同意,高校眾創空間申請交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送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聯合相關部門組成考察小組對提出申請認定的眾創空間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包括查驗場地面積、創客數量和實際運**況等。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並經省科技廳辦公會研究,網上公示後認定為山西省眾創空間。

第六條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可享受「省扶持眾創空間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援。各市、高新區應為轄區內眾創空間提供服務,整合各類資源,對眾創空間及區域內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支援。

第七條眾創空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認定的眾創空間應當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八條每年對眾創空間進行考核。根據眾創空間開展培訓輔導次數和培訓人數、入駐創客及團隊數、畢業團隊數及其開展的業務情況等確定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獎勵;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山西省眾創空間稱號。

第九條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認定的,取消其相應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涉及違法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山西省眾創空間在運營中,應做到合法守信,積極維護自身及創客、創業團隊利益。對違反管理規定的眾創空間,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山西省眾創空間稱號。涉及違法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山西省眾創空間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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