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鎖掛牌管理程式

2022-08-20 03:03:04 字數 4141 閱讀 2270

(暫行)

中國石油大港石化公司

目錄1 範圍與應用領域 1

2 參考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職責 1

5 管理要求 2

5.1 基本要求 2

5.2 安全鎖、鎖具及警示標牌的管理 2

5.3 辨識 2

5.4 隔離 3

5.5 上鎖掛牌 3

5.6 確認 3

5.7 解鎖 4

6 管理系統 4

6.1 資源支援 4

6.2 管理記錄 4

6.3 審核要求 4

6.4 複核與更新 4

6.5 偏離管理 4

6.6 培訓和溝通 4

6.7 解釋 4

附錄a上鎖掛牌清單 5

1.1 目的

為強化能量和物料隔離管理,防止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特制定本程式。

1.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大港石化公司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式應用於有可能發生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並需要採取措施的非常規作業活動。

大港石化公司 《作業許可管理程式》

大港石化公司 《管線/裝置開啟管理程式》

大港石化公司 《開停工管理規定》

3.1 控制裝置

使用手動、遙控、自動的方法(如閥門、按鈕、開關等)能夠使系統狀態改變的裝置。

3.2 隔離

將閥門、開關、按鈕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設施(如盲板)使裝置不能運轉或能量和物料不能釋放。

3.3 個人鎖

用於鎖住鎖箱或單個隔離點的個人用安全鎖。

3.4 集體鎖

用於鎖住多個隔離點並配有鎖箱的安全組鎖。

注: 一組集體鎖共用1把鑰匙,能夠開啟所有的本組鎖。

3.5 鎖具

保證能夠上鎖的輔助設施。如:鎖扣、閥門鎖套、鏈條等。

3.6 警示標牌

用於標明何人、何時上鎖及隔離理由的警示性標牌。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上鎖掛牌的監督管理,並提供專業技術支援。

4.3 生產執行處、機動裝置處負責為上鎖掛牌的實施提供專業技術支援。

4.4 人事處負責組織本程式的培訓。

4.5 各相關基層單位及部門按要求執行本程式。

5.1.1 在進行非常規作業時,為避免裝置設施或系統區域內蓄積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釋放,對所有能量和物料的隔離點均應上鎖和(或)掛牌。

5.1.2 實施上鎖掛牌前應滿足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式》。

5.1.3 在開始作業前,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人員都有責任確認隔離已到位並執行上鎖掛牌。

5.1.4 在跨班作業時,應做好個人鎖的交接。

5.1.5 使用安全鎖時,應隨鎖附上警示標牌,在特殊情況下,如盲板、特殊尺寸的閥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應掛警示標牌,必要時採用其它輔助手段,達到與上鎖相當的要求。

5.1.6 防爆區域使用的安全鎖應符合防爆要求。

5.2.1 安全鎖應明確以下資訊:

5.2.1.1 個人鎖和鑰匙使用時歸個人保管並標明使用人姓名或編號,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

5.2.1.2 集體鎖應集中保管,存放於便於取用的場所。

5.2.2 警示標牌的設計應與其他標籤有明顯區別。

警示標牌應包括標準化用語(如「危險,不得操作」)。警示標牌應標明員工姓名、上鎖日期及理由。警示標牌應滿足上鎖使用環境和期限的要求。

5.2.3 警示標牌除了用於上鎖掛牌隔離點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5.2.4 備用鑰匙應:

5.2.4.1 由屬地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接觸到備用鑰匙。5.2.4.2 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鎖時使用。

5.2.4.3 嚴禁私自配製備用鑰匙,特殊情況下由屬地負責人批准。

5.2.5 鎖具的選擇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5.3.1 屬地單位應辨識作業過程中所有能量和物料(含公用系統)的**及型別。

5.3.2 需要控制的能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5.3.2.1 電能:電流或電子流(如微電流、微電壓等);

5.3.2.2 動能:運轉的裝置等;

5.3.2.3 勢能:蒸汽、壓縮氣體、真空、加壓液體、彈簧、張力杆、配重等;

5.3.2.4 化學能:危險化學品;

5.3.2.5 熱能:電熱、冷卻系統。

5.4.1 屬地單位應編制上鎖掛牌清單(參見附錄a)並明確隔離方式、掛牌點及上鎖點。上鎖掛牌清單與作業許可證正本共同存放,一併存檔。

5.4.2根據能量和物料性質及隔離方式選擇相匹配的斷開、隔離設施。管線/裝置的隔離執行《管線/裝置開啟管理程式》;電隔離執行相關標準與規定。

5.5.1 多個隔離點的上鎖掛牌

5.5.1.1 屬地單位應根據上鎖掛牌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設施選擇合適的鎖具、填寫警示標牌,使用集體鎖對隔離點上鎖掛牌。

5.5.1.2 涉及電氣、儀表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儀表專業人員提供所需數量的同組集體鎖,由電氣、儀表專業人員實施上鎖掛牌。

5.5.1.3 所有作業人員應對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確認。

5.5.1.4 集體鎖鑰匙放到鎖箱後,監護人用個人鎖鎖住鎖箱。

5.5.1.5 作業人員用個人鎖鎖住鎖箱。如果作業人員沒有個人鎖,應提前向屬地單位登記申領,作業結束後歸還。

5.5.2 單個隔離點的上鎖掛牌

5.5.2.1 監護人應選擇合適的鎖具並填寫警示標牌,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

5.5.2.2 所有作業人員(檢維修人員)使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如果作業人員沒有個人鎖,應提前向屬地單位登記申領,作業結束後歸還。

5.5.3 在做低壓電氣隔離時,應至少兩名電工進行,一人對電氣隔離點上鎖掛牌,另一人確認。

5.5.4 高壓電氣隔離時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上鎖,對上鎖點進行掛牌。

5.5.5 裝置停工檢修的掛牌

裝置停工檢修時,屬地單位應對系統進行盲板隔離,制定盲板表,對盲板進行掛牌。具體執行大港石化公司《開停工管理規定》。

5.6.1 上鎖掛牌後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應共同確認能量和物料已被隔離或去除。確認可採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5.6.1.1 低點放空,確認物料已被隔離;

5.6.1.2 觀察壓力表或液面指示等以確認能量或物料已被隔離;

5.6.1.3 目視確認元件已斷開、轉動裝置已停止轉動;

5.6.1.4 對暴露於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檢查電源導線已斷開。所有上鎖必須實物斷開且經測試無電壓存在。

5.6.2 有條件進行試驗時,屬地單位應在作業人員在場時對裝置進行試驗。

如按下啟動按鈕或開關,確認裝置不再運轉。在進行試驗時,應遮蔽所有可能會阻止裝置啟動或移動的限制條件(如聯鎖)。

5.6.3 如果確認隔離無效,應由屬地單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5.7.1 解鎖依據先解個人鎖後解集體鎖的原則進行。

5.7.2 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後,解除個人鎖。當確認所有作業人員都解除個人鎖後,由屬地單位監護人解除個人鎖。

5.7.3 涉及電氣、儀表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儀表專業人員提供集體鎖鑰匙,由電氣、儀表專業人員進行解鎖。

5.7.4 屬地單位確認裝置、系統符合執行要求後,按照上鎖掛牌清單解除現場集體鎖。

5.7.5 解鎖後裝置或系統試執行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本程式要求重新進行。

5.7.6 當作業部位處於應急狀態下需解鎖時,可以使用備用鑰匙解鎖。

無法取得備用鑰匙時,經屬地主管(班長以上)同意後,可以採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鎖。解鎖應確保人員和設施的安全。解鎖應及時通知上鎖掛牌的相關人員。

公司現有資源都是協助實施本程式可利用的資源。

企管法規處負責本程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

公司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和部門都應把上鎖掛牌管理作為審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必要時可針對上鎖掛牌管理組織專項審核。

本程式應定期評審和修訂,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

本程式所發生的偏離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偏離應書面記載,其內容應包括支援偏離理由的相關事實。每一次偏離的有效期不能超過一年,逾期須重新申報。

本程式由人事處負責組織培訓和溝通。

本程式由公司企管法規處負責解釋。

上鎖掛牌清單

編碼:gs01/d6.4.5-01順序號:

編寫人批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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