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022-08-20 16:36:04 字數 1639 閱讀 5072

a.1 **指數調整**差額

1. **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裝置等**波動影響合同**時,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本規範附錄k.

3的表22,並由投標人在投標函附錄中的**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集成同價款:

式中——需調整的**差額;

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製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中所佔的比例;

各可調銀子的現行**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指數;

分可調因子的基本**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指數。

以上**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指數及其**在投標函附錄**指數和權重表中的約定。**指數應首先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指數,缺乏上述**指數時,可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代替。

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指數進行調整。

3. 權重的調整。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4. 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調整。由於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後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條的**調整公式時,應採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指數中較低的乙個作為現行**指數。

5. 若可調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內,則不適用本規範第3.4.2條2款規定。

a.2 造價資訊調整**差額

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工程裝置和機械台班**波動影響合同**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資訊、機械台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採購數應由發包人複核,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集成同價款差額的依據。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本規範第3.4.2條2項規定的條件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檔案調集成同價款。

2.材料、工程裝置**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本規範附錄k.2的表-21,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範圍按以下規定進行。

①當承包人投標**中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②當承包人投標**中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③當承包人投標**中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④承包人應在採購材料前將採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確認用於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確認採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後3個工作日不予答覆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集成同價款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報經發包人核對即自行採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確認調集成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3. ,按其規定調集成同價款。

1 4速度變化快慢的描述 加速度 導學案

2 向量的正負不表示只表示 比較1 1 5m s2和 2 3m s2,1和 2方向相反,加速度 1比 2大。比較2 加速度a 3m s2,表示每經過1s物體的速度 加速度a 5m s2 表示每過1s物體的速度 3 在加速直線運動中,加速度的方向與初速度方向 在減速直線運動中,加速度的方向與初速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