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2022-08-26 14:06:02 字數 3914 閱讀 14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適應建設現代化區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烏蘭察布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市中心城區的各項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並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無詳細規劃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烏蘭察布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規劃區以外村莊、集鎮的建設按有關規定執行。旗縣市所在地、鎮和建制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築間距

第四條多層及低層建築間距除滿足消防、抗震、衛生、環保、工程管線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以下所述建築間距均為最小建築間距)。

(一) 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南偏東或南偏西0°—15°,含15°),建築間距:新建區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9—2.

1倍,改建區為1.75—1.9倍。

(在規定範圍內,層數高按上限,層數低按下限)

2、朝向為南偏東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間距按下錶執行。

3、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間距:新建區為相鄰建築高度的1.7—1.

9倍,改建區為1.4—1.7倍,並且不小於20公尺(在規定範圍內,層數高按上限,層數低按下限)。

4、當陽台累計長度大於(或等於)居住建築長度的1/2時,建築間距從遮擋建築主體算至被遮擋建築的陽台;當陽台累計長度小於居住建築長度的1/2時,從遮擋建築物的主體算至被遮擋建築物的主體。

5、在核算建築間距時,建築高度按以下原則計算:

(1)平屋頂算至女兒牆頂,無女兒牆算至簷口;

(2)坡屋頂坡度小於30°,高度計算至簷口;大於30°時,屋脊線平行於相關建築的算至屋脊線,垂直於建築的算至山牆斜坡高度的中點。

(二) 住宅建築垂直布置且建築的短邊與另一建築長邊重合大於等於短邊的1/2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小於1/2的不計遮擋因素,但最小間距不小於10公尺,同時滿足本規定的其他要求:

1、住宅建築南北向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1倍;

2、住宅建築東西向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0倍;

3、住宅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4公尺時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

4、如相對開窗的應考慮視線干擾,具體由規劃部門另行確定。

(三) 住宅建築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按下錶規定執行

(四) 住宅建築處於被遮擋位置,且底層有商店、車庫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要扣除底層相應高度後,按本條(一)、(二)、(三)款規定計算。

(五) 處於被遮擋位置的住宅建築與遮擋建築平行且錯位布置,或雖不平行但在被遮擋建築朝向方面有遮擋,其重疊部分小於等於6公尺時,其間距可不按本條(一)款執行,但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南北向布置時,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1倍;

2、東西向布置時,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0倍。

(六) 多層住宅布置的山牆間距

多層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6公尺(該條主要考慮消防及其它防災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對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或管網埋設的由規劃部門確定。山牆開窗,不考慮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慮遮擋因素,但要考慮相應的消防要求。

(七) 點式住宅作為遮擋建築時,其間距按本條(一)、(二)、(三)、(四)、(五)款執行,取其下限值,並可適當放寬,具體由規劃部門確定。

第五條高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南北向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東西向山牆間距不小於13公尺。

高層住宅建築與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建築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如為舊區改造性建築,由規劃部門根據日照、防火、防災、視線干擾等要求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一) 單幢高層住宅建築與其北側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建築(朝向為正南北,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30°以內)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小於36公尺;高層住宅建築與其東西側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建築(包括朝向為南偏東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築間距應結合環境由規劃部門確定,並且要滿足消防、防災、視線干擾等要求。

(二) 低層、多層、中高層居住建築在朝向方向受單幢高層居住建築遮擋且二者平面錯位,間距可不按本條(一)規定執行,但不小於高層建築物的0.8倍,且不小於24公尺。

第六條非住宅建築間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

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南向遮擋建築的間距宜大於南向遮擋建築高度的2倍。

第七條多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為12公尺。

第八條第五條所列之外的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非住宅建築北側為住宅建築時,按住宅建築間距執行;

(二) 非住宅建築南側為住宅建築時,綜合考慮住宅建築的視線干擾、噪音干擾等問題,具體間距由規劃部門確定;

(三) 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東西方位布置時(包括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間距由規劃部門綜合各種因素確定,但不應小於10公尺;

(四) 高層非住宅建築(高度大於24公尺)平行布置時,南北向的,其最小間距18公尺;東西向的,其最小間距13公尺;

(五) 高層非住宅建築與多層、低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為15公尺;

(六) 本條未明確規定的間距,由規劃部門綜合消防、管線埋設、衛生間距等要求具體確定。

第九條在住宅建築間距內,不宜插建車庫、自行車棚等建構築物,如確需建設,宜建半地下建築物,地上部分不宜超過1.2公尺。

第十條中高層及高層塔式建築採光影響範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對綜合性建築物(包括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混合的

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 當居住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大於50%時,按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控制;

(二) 當居住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50%時,按非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控制。

第三章建築物退讓

第十二條沿建築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沿城市新區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其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按下錶規定執行:

說明:1、表中規定為建築後退紅線最低限度,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築性質與位置,具體確定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劃執行;

2、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指建築物長邊或主入口方位外牆邊線距道路紅線距離。建築物側面及短邊(無主入口)可按表要求減少30%的後退距離;

3、高層建築物後退紅線距離指主體建築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後退紅線距離可按裙房建築物應退距離執行,但必須同時滿足主體高層建築物後退紅線的規定。

第十四條沿城市舊城區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大於等於6m,支路兩側的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大於等於3m。

第十五條道路交叉口建築物(具體範圍由規劃部門按實際位置確定)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較相應道路直線段多退3公尺,道路交叉口道路規劃紅線曲線段的曲線半徑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公尺及40公尺以上道路曲線半徑≥25公尺;

(二)24公尺以上及40公尺以下道路曲線半徑≥18公尺;

(三)24公尺以下道路曲線半徑≥12公尺。

第十六條沿建築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基地周圍沒有各類建築物或距離較遠的按下表的規定控制: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築或非居住建築必須符合第二章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離界距離按非居住建築的規定控制;

(四)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距離)的0.7倍,但其最小值為3公尺。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兩側進行建設,應退讓出公路兩側基底隔離帶,隔離帶的寬度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各50公尺;

(二)城市與城市之間,城市與旗縣城鎮之間及城市、旗縣城鎮與主要交通港、站、場、工礦林區城鎮之間的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各20公尺;

(三)除上述(一)、(二)項外其它次要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10公尺。

第十八條鐵路線兩側進行各項建設應保持與鐵路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與鐵路支線、專用線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兩側圍牆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烏蘭察布規劃

目錄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工作的範圍 內容 目標 三監理工作依據 四監理組織形式 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畫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五監理工作制度 六工程質量控制 七工程造價控制 八工程進度控制 九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十合同與資訊管理 十一組織協調 十二監理工作設施 十三保密工作 一工程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海...

達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試行 2009年06月21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4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4 第三章地塊使用強度控制 5 第四章建築間距 6 第五章建築退界 9 第六章建築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基地綠地率 12 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基地停車場 13 第十章城市特徵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控...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經濟技術指標 2 第三章 用地性質及建築性質 4 第四章 建築間距 4 第五章 建築退線 7 第六章 建築高度 11 第七章 綠地 停車 機動車出入口及交通組織 12 第八章 公共服務設施 14 第九章 景觀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