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裝置管理規定

2022-08-29 21:45:05 字數 1354 閱讀 30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裝置,保證管理系統的聯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及全體管理人員。

第二章通訊裝置的配備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總經理批准為公司管理人員配備手機、尋呼機、住宅**。

第四條公司辦公室計算機配備上網(internet)裝置。

第三章通訊裝置使用費用報銷

第五條手機、住宅**費用實行限額報銷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的話費標準執行,超出自負。尋呼機費用實報實銷。

第六條話費費用報銷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四章通訊裝置管理

第七條公司配備的手機、尋呼機以及所有辦公用直撥**、分機、傳真機、計算機由辦公室統一檢查使用情況和登記情況。

第八條部門主管級別(含)以上管理人員的手機、尋呼機、住宅**號碼在辦公室和安保部備案。

第九條尋呼機必須24小時開通,手機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開機,及時復機,隨時待命。

第一十條通訊裝置使用人必須對通訊裝置認真保管。如**發生損壞或丟失,當事人應及時填寫「報修(失)單」交維護組組長,維護組組長在接單後負責24小時內將**修復或補備交還使用人。如手機或傳呼機發生損壞或丟失,當事人應及時(四小時之內)通知並將裝置送交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聯絡專業維修人員進行維修或補備交還使用人。

第一十一條尋呼機電池由公司配備,由總務部發放。

第一十二條公司傳真機設專人管理,直撥**、分機誰使用誰管理。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凡撥打長途**、收發傳真必須認真填寫登記薄。撥打長途**應事先擬好提綱,避免無為浪費時間。

每月初第乙個工作日辦公室主任負責檢查核對登記簿。

第一十三條上網計算機操作人員未經辦公室主任允許,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種服務。

第一十四條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時,員工職務變更不享受公司配發通訊裝置待遇時,應將通訊裝置及時(24小時之內)交還到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負責驗收,如發生損壞或丟失視情況酌情處理或賠償。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一十五條違反第十條之規定,如發生損壞經專業人員鑑定為非正常損耗,則當事人承擔維修費用的70%。發生丟失(不論何種原因)當事人承擔另購機費用的80%。以上當事人承擔費用均按規定比例在工資中逐月扣除。

第一十六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未設專人管理,則使用費用自辦公室主任工資中扣除;未及時登記,則使用費用自**、傳真機負責人工資中扣除;因私撥打長途**、收發傳真、聲訊**,則使用費用自當事人工資中雙倍扣除。

第一十七條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元/次。

第六章附則

第一十八條本規定由辦公室制訂,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

第一十九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檢查與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施行後,凡其他相同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通訊裝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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