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2-09-06 13:24:03 字數 1435 閱讀 3518

建築間距

第三十二條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建築間距應當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底層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有關建築日照間距的計算標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多層住宅建築、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表6-1的規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應當不大於14m;山牆寬度大於14m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點式住宅不宜進行拼接,特殊情況確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過二幢。

對按表6-1規定計算的建築間距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當按消防間距或通道的實際要求進行控制。

第三十四條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二進行控制。

第三十五條面寬不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它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三進行控制,且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面寬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它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按照表6-1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規定控制,但山牆有居住開窗的,間距不小於13m。

第三十八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建築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三)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建築設計防火安全規範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九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南側相鄰建築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同時,在二環路外,不小於相鄰建築高度的1.3倍;在二環路內,不小於相鄰建築高度的1.

2倍。第四十條非居住建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⒈南北向的,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m;

⒉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3m。

(二)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建築平行布置時,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m;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m。

(三)多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少於南側或較高建築的0.8倍,並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

(四)相鄰建築一側為居住建築時,應當按照本章有關居住建築間距規定執行。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築保護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對非居住建築的間距作出特別規定。

表6-1 多層、低層居住建築間距最小距離控制表

注: ⒈ l為建築間距;h為建築高度;sh為南側建築高度;hh為較高建築高度。

⒉ 山牆寬度不得大於14m;

⒊ 點式建築含長度不超過20m的條式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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