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百科 城市規劃名詞解釋

2022-09-07 00:48:03 字數 5288 閱讀 3952

城市規劃基本理論知識

城市化人類進入工業社會時代,社會經濟發展中農業活動的比重逐漸下降和非農業活動的比重逐步上公升的過程。與這種經濟結構的變動相適應,出現了鄉村人口的比重逐漸降低,城市人口的比重穩步上公升,居民點的物質面貌和人們的生活方式逐漸向城市型轉化或強化的過程。

城市化水平

衡量城市化發展程度的數量指標,一般用一定地域內城市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來表示。

城鎮體系

一定區域範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中具有有機聯絡的城鎮群體。

城鎮體系規劃

綜合評價城鎮發展條件,制訂區域城鎮發展戰略,**區域人口增長和城市化水平,並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發展規劃,協調城鎮發展與產業配置的時空關係,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引導和控制區域城鎮的合理發展和布局,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規劃

在乙個特定的地區範圍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畫和區域的自然條件及社會經濟條件,對區域的工業、農業、第三產業、城鎮居民點以及其他各項建設事業和重要工程設施進行全面的發展規劃,並做出合理的空間配置。

城市規劃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割槽規劃。

城市規劃區

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性質

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範圍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的綱領性檔案,並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

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統籌安排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割槽;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研究和確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海、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目標及重要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係,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近期建設規劃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對近期3-5年內城市建設目標、發展布局、基礎設施和主要建設專案的實施所作的安排。

分割槽規劃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安排,以便與詳細規劃更好地銜接。

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居住區規劃

對城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以創造乙個滿足日常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適、方便、衛生、安寧和優美的居住環境。

豎向規劃

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築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開發,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

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所進行的規劃設計。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所說的各類工程管線係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規管線,即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工程管線。條文中所謂統籌安排,指要採用城市統一座標系統和標高系統,總體上安排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以免發生互不銜接和混亂的現象。所謂綜合協調,就是要綜合考慮地形、地質條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鄰工程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和相互交叉時的垂直距離,工程管線與其他工程設施之間所要求的距離,城市設施的安全以及環境的美觀等要求,協調解決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他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城市設計

對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貫穿於城市規劃的全過程。

舊城改造

對城市舊區進行的調整城市結構、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礎設施、整治城市環境、保護城市歷史風貌等的建設活動。

城市建成區

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居住用地

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於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工業用地

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倉儲用地

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對外交通用地

城市中對外聯絡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特殊用地

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城市範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城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灘塗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城市綠化系統

城市中各種型別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定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充套件的綠色開敞空間。

綠地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遊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公共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

1、公園:指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2、街頭綠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用地。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城市非農業人口每人擁有的公共綠地面積。計算公式為: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 城市公共綠地面積 / 城市非農業人口

綠化覆蓋率

一定區域內綠化覆蓋面積佔區域總面積的比例。綠化覆蓋面積按用於綠化的喬、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統計。

綠地率城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城市功能分割槽

將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割槽布置,組成乙個相互聯絡的有機整體。

工業區城市中工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居住區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設有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並相對獨立的生活聚居地區。其人口一般在3-5萬人之間,用地規模在50-100萬平方公尺左右。

居住小區

由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和自然界線(如河流)劃分的具有一定規模並不為城市交通於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區內設有一整套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和機構。其人口規模為7000-15000人,用地為17-35萬平方公尺。

商業區城市中市級或區級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

文教區城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

中心商務區

大城市中金融、**、資訊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並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

倉儲區城市中為儲藏城市生活和生產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或地段。

綜合區城市中根據規劃可以相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

風景區城市範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遊覽、休息的地區。

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工程性基礎設施一般指能源系統、給排水系統、交通系統、通訊系統、環境系統、防災系統等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則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金融保險、社會福利等設施。

我國一般講城市基礎設施多指工程性基礎設施(本冊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亦為工程性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的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的內容除了包含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系統的各專業工程規劃外,還應包含與其關係最為密切的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城市用地豎向工程規劃。具體如下:⑴城市交通工程規劃;⑵城市給水工程規劃;⑶城市排水工程規劃;⑷城市供電工程規劃;⑸城市燃氣工程規劃;⑹城市供熱工程規劃;⑺城市通訊工程規劃;⑻城市環境衛生工程規劃;⑼城市防災工程規劃;⑽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⑾城市用地豎向工程規劃。

城市道路等級

城市道路等級分為四類:

⑴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設有**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快速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60-80km/h。

⑵主幹路連線城市各分割槽的干路,以交通功能為主。主幹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40-60km/h。

⑶次幹路承擔主幹路與各分區間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務功能。次幹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40km/h。

⑷支路次幹路與街坊路(小區路)的連線線,以服務功能為主。支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30km/h。

城市道路網密度

城市建成區或城市某一地區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擁有的道路長度。

城市道路網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網內的道路中心線計算其長度,依道路網所服務的用地範圍計算其面積。城市道路網內的道路指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區內的道路。

城市道路面積率

城市一定地區內,城市道路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城市道路面積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區城市道路擁有量的重要經濟指標。本書所說的城市道路係指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區內的道路。建成區的城市道路面積率計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積率 = 建成區道路用地總面積 / 城市建成區用地總面積(%)

也可以計算建成區內區域性地區的城市道路面積率,公式為:

道路面積率 = 道路用地總面積 / 建設用地總面積(%)

步行街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只准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各城市對步行街的管理一般分兩種情況: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時間內(例如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7時)通行;對於車輛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但准許送貨車、清掃車和消防車等特種車輛通行,有的城市還准許固定線路的公共運輸車輛的的通行。

在城市商業區的步行街,亦稱為商業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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