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第八章知識點講解

2022-09-15 15:06:12 字數 3672 閱讀 6064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臺規性管理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

商業銀行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開展、運營與管理必須遵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機構設定與業務申報材料

1.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2)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

(3)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4)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3.商業銀行開展其他不需要審批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將以下資料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

(1)理財計畫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2)理財計畫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3)擬銷售理財計畫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關於業務制度建設的要求

1.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2.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式,嚴格內部審查和審核監督管理。

3.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4.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畫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5.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畫設定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6.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諮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範。

7.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客戶投資所必需的法律檔案。

8.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關於理財業務人員的要求

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符合資格要求:

(1)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2)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3)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諮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

(4)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5)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6)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2.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四)關於個人理財資金使用與核算管理的條件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畫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的約定管理和使用。

2.在理財計畫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提**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3.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畫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資訊。

4.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畫終止時,或理財計畫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畫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5.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限制

中國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一)關於個人理財業務審批與報告的政策監管

1.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1)保證收益理財計畫;(2)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收益性的新的投資性產品;(3)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2.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准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3.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規定,在發售理財產品後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4.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二)關於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監管要求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係。

2.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3.商業銀行不應銷售經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畫。

4.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5.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6.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三)關於理財產品(計畫)的政策監管要求

1.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畫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2.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做理財計畫銷售,或者將理財計畫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3.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4.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畫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5.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畫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定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6.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畫。

7.商業銀行理財計畫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畫,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畫預期收益率的測算資料、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四)關於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檢查監管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2.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乙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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