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天地商業中心辦公樓預租合同

2022-10-02 16:21:09 字數 4930 閱讀 1423

(合同編號: )

日期:本合同於二○一五年月日簽署。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 (以下稱"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稱"承租方")

出租方和承租方之法定位址列於附表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出租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預租給承租方使用,就承租方承租使用出租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雙方一致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章房屋及其他使用權

房屋及保留權利

1.1 出租方同意將座落於附表二所描述之大廈(以下稱"該大廈")中之單元(以下稱"該房屋"),以附表四限定之期限(以下稱"租賃期")預租給承租方,且承租方同意租用。承租方並可於需要的情況下,與出租方及其他有相同權利的人,於開放時間內,共同使用該大廈入口、樓梯過道和衛生間,承租方還可與上述使用者共同使用任何服務於該房屋之電梯、自動扶梯和**空調,但出租方或該大廈管理公司(以下稱"管理公司")有權限制使用上述範圍。

出租方、所有經出租方授權的或通過其他方式享有權利的人士保留下列權利:

(i) 在任何時候進入該房屋檢查、修理、保養任何下水溝、水具、水管、管道、電線、電纜、輸送管,但需事先書面通知承租方。

(ii) 經給予承租方事先通知,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無論是否隨同工匠或攜帶工具,進入該房屋視察房屋維修狀況或用途或任何工程進展,清點該房屋內的裝置物和配件,進行必要的修理、保養、變更或其他工程。在遇到緊急事態時,可以不必提供任何通知而強行進入該房屋。但出租方應採取合理的措施減低因該等強行進入而引致的損毀。

(iii) 有排他權在該大廈任何部分安裝和新增暖氣管、管道、水管、煙窗、天線及其他無線電可視電纜及接受器、機器和其他器具、標誌、招牌、海報和其他廣告物(無論是否裝燈飾)。出租方有權在認為適當的時候修理、保養、修復、移動或調換上述安裝物、新增物。

(iv) 有專有及不受牽制的權利和自由,更新、重新裝修、增加、減少、變更、或處置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房屋外);並有權變更、重新排列或臨時封閉該大廈的任何公共部位和裝置、設施的配置。但是,出租方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須儘量減少對承租方的打擾和給承租方帶來的不便, 惟若對承租方造成任何影響及損害, 出租方均無須對承租方作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v) 有權利進入該房屋以行使第一章內保留的權利。

(vi) 有專有及不受牽制的權利在任何時候為該大廈命名和更名,有權隨時調換、變更、取代、放棄這個名稱。出租方必須提前將上述意向通知承租方。

(vii) 有權在出租方認為合適的時候、條件和期限內,在該大廈任何公共部位舉行或允許他人舉行、組織任何儀式、展覽或陳列商品。

(viii) 該大廈外牆的展示權。

平面圖、裝修

1.2 該房屋平面圖見附表三(只作方便鑑別之用)。具體租賃部分塗以黑色斜線以茲識別。

1.3 出租方提供該房屋之裝修、設施狀況見本合同附表六。雙方應於該房屋交付日簽署確認檔案。

雙方同意附表六及前述確認檔案作為本合同終止(包括提前終止)時承租方向出租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章租金和其他費用

2.1 在租賃期內,承租方必須向出租方支付附表五所列明的租金(以下稱「租金」)及管理和空調費(以下稱"管理費")。承租方應根據附表五規定於租賃期內的每個歷月預先支付該歷月的租金和管理費。

最初及最後乙個月的租金和管理費,根據租賃期在該月所佔的天數計算及支付。承租方應於簽署本合同時預付乙個月的租金和乙個月的管理費。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須向出租方預先支付的租金、管理費、履約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2.2 出租方在本合同期間有權按年度調整管理費,但必須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承租方。該等費用將依照出租方通知中列明的數額於列明的起始日調整。

承租方應按照調整後的數額支付管理費。調整的費用應根據該房屋的建築面積大小,以適用於該大廈辦公單位的其它使用者的費用調整幅度計算。

2.3 承租方必須支付和清償顯示於承租方獨立儀表的有關水、電、煤氣、電訊和**費用等公共事業費用和於該房屋內使用的設施的費用。因承租方遲延繳納水、電、煤氣、電訊和**費用等公共事業費用而引起的任何罰款都應由承租方獨自負擔。

如出租方已向有關設施部門支付保證金,承租方應根據出租方的要求立即償還出租方已支付的關於水、電、煤氣、電訊和**等**的保證金。

2.4 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由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更換該房屋任何損毀的燈泡或燈管的費用。

2.5 該房屋的建築面積列於附表五。本合同所稱之「建築面積」在實地測量工作完成前指 「**建築面積」,在實地測量工作完成後即為「實測建築面積」。

如該房屋**建築面積與該大廈竣工後出租方委託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按照實地情況測量的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實測建築面積」)存在誤差,則租金、管理費、履約保證金等根據該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的費用需按實測建築面積調整。如承租方按照**建築面積已付的各項費用(如有)金額低於根據實測建築面積應付的各項費用金額,則承租方應於簽署交接書同時一次性補足差額部分,如承租方按照**建築面積已付的各項費用(如有)金額高於根據實測建築面積應付的各項費用金額,則差額部分用於抵扣其後承租方應付租金。出租方、承租方在此不可撤銷地作出明確宣告:

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若該房屋建築面積與任何人士、組織或機關測量的租用面積或其他演算法的面積有出入,雙方同意不對該房屋的租金及其他以該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其他任何費用作調整。

2.6 當出租方獲得該大廈的房地產權證後,承租方須與出租方簽署附表八之交接書。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持本合同及該交接書向有關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2.7 出租方需向**有關部門支付所有根據法律、法規就該房屋租賃而須由出租人支付的稅費。儘管有前述約定,但雙方一致同意:

在租賃期內,若因「營改增」政策的推行導致出租方未來稅後租金收入減少的,則出租方可書面通知承租方調整本合同約定租金,租金調整幅度不應超過出租方租金減少的部分。

2.8 。承租方應按出租方的要求償還由出租方墊付的任何應付的、被徵收的費用。

2.9 在租賃期內,在不影響出租方其他權利或補救的前提下,承租方必須向出租方支付一筆按以下方式及每日0.1%比例計算的款項:

(i) 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費、其他費用及任何應付的款項(無論是否追索)逾期七天,按從應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全部該筆款項日止計算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ii) 出租方已代付的本合同規定的承租方之債務,按從出租方支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該款項日止計算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三章承租方的責任

承租方茲向出租方作出如下承諾:

執照、許可

3.1 承租方保證在該房屋內開展及經營其業務前,自費向有關**部門申請及取得任何因其經營所必需的執照、批准或許可證。承租方必須確保該等執照、批准或許可證在租賃期內完全有效,及承租方在各方面均符合該等執照、批准或許可證的規定。

室內維修及清潔

3.2.1 承租方在租賃期內必須保持該房屋內部所有的裝修、設施、裝備和所有新增物(無論屬於出租方或承租方),包括但不限於該房屋內地板、灰泥石膏、裝飾、牆壁、天花板、門、窗、窗框、電力裝置和配線、照明設施、消防報警器和消防用品、所有電纜導管、水管等以及安裝在該房屋內(或其他由承租方專用的部位)的衛生間、衛生器具、給排水裝置(如有),處於良好的、清潔的狀態,承租方須在租賃期內不時自費對該房屋內部所有的裝修、設施、裝備和所有新增物(無論是否屬於出租方或承租方)進行適當修理、維護、粉刷和維修。

3.2.2 承租方必須保持該房屋和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處於清潔衛生狀態, 並須自費聘請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或承租方提議並經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人士或公司,擔任該房屋的清潔承包商;承租方並須根據出租方或管理公司適時制定和修訂的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處理所有的廢物和垃圾及在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不時指定的地點倒卸;承租方不得攜帶、保持或容忍他人攜帶或持有出租方認為不清潔、**觀的或對該房屋有害的任何東西進入該房屋。

電力裝置使用及維修

3.3.1 如該房屋任何電力裝置、電線或管線構成危險或不安全, 或應出租方、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的要求, 需對該等電力裝置、電線或管線進行安裝、修理、變更工程,承租方必須聘用經出租方書面批准的或指定的承建商;承租方同時允許出租方或其**人在給予事先通知後在合理時間進入該房屋內測試電線或管線。

承租方須對因該房屋內任何電力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管線、水裝置、儀器(如有)的故障或失修(而該等故障或失修歸咎於承租方)所引起的一切開支、損失、索賠、要求、訴訟作出全額賠償。

3.3.2 未經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安裝、變動、增添電線、電力裝置和管線。

3.3.3 承租方須遵守當地供電部門和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所有有關供電的規章制度,不得使該房屋之電纜、電線或其他器具超負荷運轉。

3.3.4 在該房屋外的任何**線、通訊、資料線的安裝必須按照出租方及管理公司的指令和上海市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

維修及損害通知

3.4.1 在收到出租方或其授權代表所遞交的維修或工程的通知後,承租方必須立即按照通知的要求著手執行及完成該等維修或工程。

如該等維修工程將對大廈結構、公共區域、公共設施裝置及相鄰租戶造成影響,則工程方案應獲得出租方或管理公司的事先批准。如果承租方在收到該通知兩周內沒有勤奮盡力地去進行該等維修或工程,出租方有權在發出通知後強行進入該房屋進行該等維修或工程。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將成為承租方欠出租方的債務,承租方應根據出租方的要求立即償還。

3.4.2 如該房屋或房屋內人士遭受任何損害、損傷,或該房屋發生火警或意外, 或該房屋內的水管管道、電線、裝置、附屬物或其他設施出現故障、損壞、破裂或缺陷時,承租方須立刻以口頭及書面方式通知出租方和管理公司。

同時承租方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維修工程。

賠償3.5.1 由於承租方的錯誤、疏忽或懈怠或該房屋內設施自然損壞而引起的火、煙洩漏、水溢位對該大廈、該房屋及其內部設施裝置(包括該房屋內由承租方負責維護、維修的任何裝置、裝置、電線、管線等)造成損壞,或對該大廈其他租戶、第三方或該房屋內任何人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承租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因其他有關的任何人士、第三方因此向出租方提出索賠和因法律程式而使出租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和支出的所有費用及開支,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地。

3.5.2 由於承租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破碎或損壞的該房屋任何窗戶或玻璃,承租方必須向出租方支付或償還因出租方更換該房屋任何窗戶或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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