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大綱新增模擬題

2022-10-17 17:36:26 字數 5356 閱讀 1829

16大綱民法新增知識點模擬題(一)

專利侵權解釋(二)部分

1.甲發明**vitiligo的藥物「mk」並獲產品專利權。乙擅自製造「mk」且偽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後,將其擅自製造的「mk」**給不知情的丙醫藥公司。

丙將「mk」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丁醫院,丁在臨床上使用「mk」**患vitiligo的病人。甲因此起訴。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甲有權請求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 若乙停止製造「mk」將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比如患vitiligo的病人太多,國家派不出外交代表,並且甲自製「mk」的能力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繼續生產「mk」,並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費用

c. 甲有權請求丙停止銷售「mk」的行為

d. 甲有權請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為

【考點】合法**抗辯、國家利益抗辯

【答案】abc

【解析】

(1)乙擅自製造甲享有專利權的藥品「mk」,根據《專利法》第11條,甲有權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故a選項正確。

(2)根據《專利侵權解釋(二)》第26條,乙的製造與銷售行為雖侵犯甲的專利權,但是,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乙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故b選項正確。

(3)根據《專利法》第70條和《專利侵權解釋(二)》第25條,丙銷售侵權藥品「mk」的行為,構成對甲專利權的侵害,善意銷售人丙雖不對甲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故c選項正確。

(4)根據《專利侵權解釋(二)》第25條,未經專利權人甲允許,丁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甲享有專利權的藥品「mk」,固屬侵權行為,但是,一方面,丁系善意使用者,且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丁無須對甲承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丁已經向丙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所以,丁亦無須對甲承擔停止侵害之責任。故d選項錯誤。

2.甲發明藥品「mk」後提出專利申請,智財權局初審後於2023年3月1日公布,並於2023年3月1日授予專利權並公告。未經甲允許,乙擅自於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間製造並**「mk」,甲於2023年4月1日始知其事。

丙藥店於2023年5月1日自乙處購進(乙於前述期間製造的)「mk」並銷售。甲於2023年6月1日分別起訴乙、丙,請求乙支付適當費用,請求丙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請求乙支付適當費用的2年時效期間,自2023年4月2日開始算起

b. 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確定乙應向甲支付的合理費用

c. 若甲提出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書限定的保護範圍為a+b+c+d四個技術特徵,授權時甲已將權利要求書限定的保護範圍修改為a+b+c+d+f五個技術特徵,而乙製造並**的「mk」僅包含a+b+c+d四個技術特徵,則甲無權請求乙支付任何費用

d. 若乙已經或者書面承諾(就前述期間內製造並銷售「mk」的行為)向甲支付適當的費用,則甲無權請求丙停止銷售「mk」的行為

【考點】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答案】bcd

【解析】

(1)《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注意兩點:

第一,僅限於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二,僅在被授予專利權後,申請人才有權請求支付適當費用。

(2)《專利法》第68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據此,因甲於授權之前已經知道乙擅自實施該技術,授權後,甲請求乙支付適當費用的2年時效期間自2023年3月2日期計算。

故a選項錯誤。

(3)《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合理確定」。故b選項正確

(4)《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8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據此,若乙實施的技術方案包含a+b+c+d+f五個特徵,甲有權請求乙支付適當費用;反之,若乙實施的技術方案僅包含a+b+c+d四個技術特徵(缺少f特徵),則乙不曾實施甲的發明專利技術,甲無權請求乙支付適當費用。

故c選項正確。(5)《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8條第三款規定:「發明專利公告授權之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本條第一款所稱期間內已由他人製造、銷售、進口的產品,且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當費用的,對於權力人關於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若乙已經向甲支付了合理費用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合理費用,丙銷售(自乙處購進之)「mk」的行為不再構成對甲發明專利權的侵犯。故d選項正確。

3.下列五種情形中,設甲為專利權人,乙未經甲同意所實施的下述行為中,不構成對甲專利侵權的是:()

a. 甲為一「幹粉針劑」的產品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書載明的特徵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鈉與氯化鎂,二者的重量比為100mg:

32mg。」乙生產的「幹粉針劑」的特徵是:活性成分亦為三磷酸腺苷二鈉與氯化鎂,二者的比重亦為100mg:

32mg;不同之處在於,新增了碳酸氫鈉和精氨酸為輔料,二者並非生產該「幹粉針劑」時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

b. 甲對「由乙個茶壺和四個茶杯」組成的成套產品享有乙個外觀設計專利權。乙生產的「由乙個茶壺和四個茶杯」組成的成套產品中,「茶壺設計」與甲專利產品中的茶壺設計「相同」,但茶杯設計」與甲專利產品中茶杯設計「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c. 甲對「由基座和水壺兩部分」組成的電熱水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乙生產的電熱水壺與甲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比,基座外觀近似,但基座與水壺組合狀態下的外觀「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d. 甲在中國象棋這一產品上擁有一外觀設計專利權。乙生產的中國象棋之外觀設計,與甲的外觀設計相比,僅「車」、「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

e. 甲對有兩種使用狀態(分別為作為沙發與床使用狀態)的沙發床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乙生產的沙發床之外觀設計,相較於甲擁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作為床使用狀態下近似,作為沙發使用狀態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考點】封閉式組合物專利侵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答案】acde

【解析】

(1)《專利侵權解釋(二)》第7條第一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徵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專利侵權解釋(二)》第7條第二款規定: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據此,a選項中甲專利權利要求採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屬於「封閉式權利要求」,其專利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乙生產的「幹粉針劑」除包含權利要求指出的組分外,還新增了不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碳酸氫鈉與精氨酸,乙的行為不侵犯甲的專利權。

故a選項當選。

(2)《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5條規定:「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據此,成套產品系多個獨立產品,就成套產品獲得的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就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的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之保護範圍相同。

既使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數件套件的外觀設計,仍構成侵權。綜上,b選項中,乙的行為侵犯了甲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故b選項不正確。

(3)《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6條第一款規定:「對於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同於成套產品,元件產品系一件產品,以該元件產品的整體的外觀設計確定保護範圍,而不保護具體元件的外觀設計。

c選項中,相較於甲的外觀設計專利,雖然乙生產的電熱水壺基座近似,但基座與水壺組合狀態下的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專利權。故c選項當選。

(4)《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6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係或者組裝關係不唯一的元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中國象棋、撲克屬於「無組裝關係」的元件產品;拼圖、插接玩具屬於「組裝關係不唯一」的元件產品。

d選項中,乙生產的中國象棋之外觀設計,僅部分單個構件而非全部單個構件與甲之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未侵犯甲的專利權。故d選項當選。

(5)《專利侵權解釋(二)》第17條規定:「對於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e選項中,乙生產的沙發床在作為沙發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與甲設計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專利權。

故e選項當選。

《16大綱民法新增知識點模擬題(二)》

《物權法解釋(一)》部分

4.甲、乙、丙等額按份共有一房屋。2023年3月1日,甲將其份額轉讓給丁。

並於同日為丁辦理了轉移登記,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於2023年4月1日知道後,均於2023年6月1日對甲主張由自己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甲轉讓給丁的份額,但無法確定乙、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將其份額讓與給丁之最終轉讓條件的具體時間。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乙、丙優先受讓權的存續期間為自2023年4月2日起15天。

b.乙、丙優先受讓權的存續期間為自2023年3月2日起6個月。

c.乙、丙訴請法院確認甲、丁間轉讓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d.若乙、丙不能達成協議,乙只能主張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甲轉給丁之份額的二分之一

【考點】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答案】bd

【解析】

(1)《物權法解釋(一)》第11條第(三)項與第(四)項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

(2)《物權法解釋(一)》第12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援:(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

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故c選項錯誤。

(3)《物權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援。故d選項正確。

5.下列四種情形,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的是?( )

a.甲將其汽車出賣給乙,約定甲借用三個月。但「未」給乙辦理過戶登記。借用期間,甲謊稱已有,以市價將該車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向丙完成了現實交付,但未給丙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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