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總結

2022-11-29 13:36:03 字數 4958 閱讀 5187

第一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第一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建築法

(一)建築許可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施工許可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可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從業資格

(1)單位資質。(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二)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築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2)禁止行為。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乙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乙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建築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

(2)聯合承包。共同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可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將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築工程造價。

(三)建築工程監理

建築工程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

(四)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五)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拒絕建設單位的此類要求。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二、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體有三類,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所謂委託**人訂立合同,是指當事人委託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為。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⑴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⑵合同的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訂立的程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1) 要約。

1)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3.合同的成立

4.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5.締約過失責任

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後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後,並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後,才開始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於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人的**資格和**許可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人代訂的合同。

1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有效。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表見**

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2)撤銷權的消滅。撤銷權消滅情形: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

1)及時通知義務。2)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3)協助義務。4)保密義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時,按照原**執行;**下降時,按照新**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時,按照新**執行;**下降時,按照原**執行。

(四)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合同內容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變更可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合同的轉讓

下列三種情形不得轉讓: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合同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互相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

3.標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六) 違約責任

(七)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調解有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的;(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

三、招標投標法

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一)招標

1.招標的條件和方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2.招標檔案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第一章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1 建築法 實施的時間1998年3月1日 2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方面許可 3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或是面積在300m2 以下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4...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第一章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1 建築法 實施的時間1998年3月1日 2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方面許可 3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或是面積在300m2 以下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4...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要點

第一章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1 建築法 實施的時間1998年3月1日 2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方面許可 3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或是面積在300m2 以下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