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檢驗條款制訂不當引起的品質糾紛

2022-12-01 23:15:01 字數 2973 閱讀 5984

【概要】

2023年3月,h國際**信託公司和香港l企業(資源)****以cfr廈門**條件訂立了乙份進口智利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相應的品質條款。檢驗條款規定賣方提供國際公認的權威機構sgs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明,買方保留卸貨港的複驗權。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經檢驗,發現魚粉中有大量擬白腹皮蠹活蟲,於是h國際**信託公司決定少付部分貨款,遭賣方拒絕。

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由廈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

2023年3月6日,h國際**信託公司(下稱「h國貿公司」)和香港l企業(資源)****(下稱「香港l公司」)以cfr廈門506.5美元/每公噸的條件訂立了乙份進口3000公噸秘魯或智利魚粉的合同,總價款151.95萬美元。

雙方約定:買方所供魚粉在裝運港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蟲、沙門氏菌和志賀氏菌。裝運期限為2023年4月至5月,結算方式為托收下即期付款交單,賣方提供國際公認的權威機構sgs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明。

如卸貨港發現質量或重量指標與裝運港有明顯不符,買賣雙方應共同友好協商解決。

h國貿公司為節約保險費用,未根據cfr條件向保險公司投保相應的險別。

2023年5月31日,香港l公司將3000公噸智利魚粉由智利港口裝上「chllenger」輪運往中國。同年6月17日,h國貿公司收到香港l公司寄出的全套正本單據。7月20日「challenger」輪抵達廈門港。

6月22日,經x動植物檢疫所進行表層檢疫合格,同意卸運。

但卸貨後,經過x動植物檢疫所的進一步檢疫,發現大量擬白腹皮蠹活蟲。h國貿公司於6月30日傳真函告香港l公司:「魚粉發現大量擬白腹皮蠹活蟲。

」並決定以魚粉生蟲為由扣付貨款3l萬美元。

香港l公司回電宣告:(1)買方公司所選檢驗機構不具權威性,因此對x動植物檢疫所檢疫結果不予接受;(2)在cfr合同中,買方應在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單據下保證支付貨款,至於貨物品質問題另行解決。

2023年10月,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h國貿公司「以魚粉生蟲燻蒸,延誤銷售季節」為由,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向賣方索賠106.7萬美元的鉅額損失。

2023年6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雙方**人先後向法庭提供了200多份證據。2023年7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以cfr**條件訂立合同,合同中關於「魚粉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蟲」、「買方保留卸貨港複檢權」的約定並未改變cfr**條件,故原告應承擔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責任。

被告已充分舉證證明魚粉在智利裝船時不含有擬白腹皮蠹蟲,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魚粉在智利港裝船前或裝船時魚粉已生蟲或有蟲卵,故本案魚粉生蟲屬風險責任。原告關於魚粉生蟲系品質責任的證據不足,不予採納。故判決駁回原告h國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h國貿公司負擔。

【分析】

這是一起有關國際**買賣合同商品檢驗條款制訂不當而引起貨物品質糾紛的案件。因爭議標的巨大,而引起中外法律界、新聞界的注意。本案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cfr合同下,買方是否能以貨物品質為由,拒絕支付貨款。(2)智利的官方證明是否符合買賣雙方在銷售確認書中所規定的證書要求。(3)x動植物檢疫部門的檢疫結果是否具有證明效力。

首先,本案例下的合同是cfr合同,作為「象徵性」交貨,賣方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全套單據,買方就應支付貨款,至於貨物品質問題,應按合同規定另行處理。

商品品質往往是國際貨物買賣爭議產生的根源,因此,在合同中制訂好品質條款以及相應的檢驗條款至關重要。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品質交付貨物,判斷賣方交付貨物是否與合同規定的品質相符,往往通過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來確定,因此,正確訂立商品檢驗條款是十分重要的。在國際**中,確定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常有三種做法:

(1)在出口國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品質、重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此規定的實質是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或裝運時經由雙方所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或數量進行檢驗,並以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為決定交貨品質、重量或數量的依據。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後,買方如再對貨物進行複驗時,即使發現問題,但這時已無權再表示拒收或提出異議和索賠。

(2)在進口國目的港卸貨後檢驗,也就是以到岸品質、重量(或數量)為準(1and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此規定的實質是貨物在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後的一定時間內,由雙方約定在目的港(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由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為決定交貨品質、重量或數量的依據。如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係屬賣方責任,賣方應於負責。

(3)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這種做法即以裝運港(地)的檢驗證書僅作為收付貨款的依據,貨物運到目的港(地)後買方還有複驗權。按此規定,貨物須於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裝運港或發貨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檢驗證書僅作為賣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要求銀行支付、承兌或議付時提交的單據之一。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的一定時間內,買方還有權複驗。

如經約定的檢驗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並證明這種不符情況系原裝不良,不屬於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買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複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就本案而言,是採取了第三種做法。因合同寫明:

由國際公認的權威機構scs出具全套裝船單證作為議付憑證,買方保留卸貨港的複檢權。這種做法比較容易為合同雙方所接受,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對卸貨港的檢驗機構未在合同中加以明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商品檢驗機構可以分為官方的、同業公會和私人的。

在我國,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主管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因此,在訂立檢驗條款時,不管是設立檢驗權還是設立複檢權,對商檢機構都應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在我國檢驗,應訂明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

在出口合同中,如果允許買方有複檢權,應採取在合同中規定以買賣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索賠的依據,以防止對方擅自委託對我方不利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在本案中,因雙方沒有在合同中規定以哪一家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索賠依據,致使賣方不承認我方的檢驗結果。從上述分析來看,本案中我方h國貿公司的最大教訓是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制訂得不嚴密,儘管檢驗條款不是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但它與商品的品質條款、數量條款及包裝條款等主要條款關係密切,因此,檢驗條款制訂得是否恰當,將關係到合同能否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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