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2022-12-04 02:03:06 字數 3033 閱讀 7195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核准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準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於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後打卡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乙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

凡乙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核准簽注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員工第一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並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員工第二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為福利金。

第十條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核准簽注外,視為早退論,上項簽注必須於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注為限。

第十一條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為福利金。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並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託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塗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並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係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x x****審議會規定

第一條目的

審議會作為公司總裁的輔佐機構,負責討論、審議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業務方針和日常業務運營事項。本規定旨在規範審議會運營。

第二條制定與修改

本規定的制定與修改由總裁決定,董事會審批。

第三條構成

審議會由董事長、總裁、專務董事和常務董事組成。根據需要,總裁可要求部長或科長出席,以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四條召開

審議會分定期例會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定於每星期x上午九時召開。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如遇節假日不能召開,定期例會可擇期召開。

第五條召集

審議會由總裁負責召集。總裁因故不在公司時,由**者召集。會議成員如有充分理由時,可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者提出申請。如後者認為要求合理,須迅速召集審議會議。

第六條會議主席

審議會主席由總裁擔任,總裁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者擔任。

第七條決議方案

審議會決議在總裁或**者出席的前提下,過半數成員出席且全員通過時方能成立。.但緊急事項或一般事項的決議不在此例。

第八條審議事項

審議會主要審議下列事項。

1、公司的基本方針,董事會提交的審議方案。

2、依據董事會確定的基本方針而確定的業務執行方針。

(1)依據公司年度經營計畫而確定的經營指導方針。

(2)各種預算。

(3)各種公司範圍內的規章制度。

(4)審議會認為有必要審議的其他業務方針。

3、依據董事會基本方針而確定的具體業務事項。

(1)職工聘用。

(2)一級職工和一級技師以下人員的任免。

(3)工資和退休金的規定。

(4)各類團體協會的加入與退出。

(5)聘書,任命書等的發出。

(6)各類保險的投保。

(7)與業務銀行的建立業務與中止業務。

(8)職位變更、轉勤、解雇及人事考核。

(9)退休者的反聘。

(10)機械裝置、不動產的購入與處置(x萬元以上x x萬元以下)。

(11)不動產的借貸和租賃(x萬元以上x x萬元以下)。

(12)盤點資產的處置(x萬元以上x x萬元以下)。

(13)x x萬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預算及工程執行計畫。

(14)x x萬元以下的工程預算審議。

(15)成本科申報的超預算工程審議。

(16)工程合同內的單項x萬元以內的發包決定。

(17)單項x萬元以上的購入決定。

(18)資本支出的事項。

(19)工程估價決定及估價調整決定。

(20)向**機構及有關團體申報的決定。

(21)合同商的選擇和管理指導方針的確定。

(22)部門間糾紛的處理。

(23)借入款及債務保證(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

(24)未付債的處理(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

(25)保證金支付。

(26)無法**債權的處理(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

(27)法律訴訟(單項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

(28)職工融資(單項x萬以上)。

(29)事務用品購入(單項x千元以上)。

(30)其他審議會認為有必要審議事項。

第九條報告事項

審議會接受有關部門下列報告。

(1)月度發包、承包完成報告。

(2)月度借貸對照表和月度損益實績報告。

(3)合同工程額達x x萬元以上的工程管理報告。

(4)超預算工程報告。

(5)大額工程合同報告。

(6)其它(審議會認為有必要審議的事項)。

第十條常設事務機構

審議會常設事務機構設在總務部總務科和工務部工務科。

審議會審議事項中必須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由常設事務機構向董事會提出。

附則本規定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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