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檢察機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2022-12-11 04:39:07 字數 3465 閱讀 8484

2023年7月24日,蘇聯**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決議批准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院條例》,對檢察監督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的檢察長領導各級檢察長的活動,並在全聯盟範圍內領導對聯合的國家政治部的活動遵守法制情況的監督。儘管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的個別許可權適用於各加盟共和國的檢察長,但後者當時並不隸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檢察長。

在各加盟共和國裡,檢察機關根據集中原則建立,一切下級檢察長均隸屬於本加盟共和國檢察長。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法院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法院檢察院條例》規定,設立蘇聯最高法院檢察長高階助理一職,以負責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院務委員會的工作。,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軍事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並直接領導軍事檢察機關的**機關和地方各級機關的一切活動。

檢察監督立法發展的下一階段,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7日通過決議批准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檢察機關條例》①。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檢察院的機關裡,設立以軍事總檢察長(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檢察長高階助理)為首的軍事總檢察院,直接領導軍事檢察機關體系的各級機關。當時,檢察機關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的組成中分離出來,成為乙個獨立的機關。

但是,各加盟共和國檢察長仍然在本加盟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裡設立。

2023年7月20一日,蘇聯**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又聯合頒布了《關於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司法人民委員部的決議》①。依照該決議的規定,檢察機關體系的各級機關均從各司法人民委員部中分離出來,並同時完成檢察機關的集中化。

(二),蘇聯檢察機關體系的發展

1.2023年蘇聯憲法生效時期

2023年12月5日,非例行的第八次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蘇聯憲法,對檢察監督立法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該憲法責成蘇**檢察長對各部及其主管的機構、公職人員以及蘇聯公民是否正確執行法律實施最高監督。

檢察機關分離出來,成為乙個獨立的、統一的、高度集中的國家機關體系。其活動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僅服從蘇**檢察長。統一原則、集中原則和檢察監督獨立不受地方權力機關干涉原則得到了憲法確認。

2023年5月24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蘇聯檢察監督條例》,是檢察監督立法進一步發展的重要里程碑。②

依據2023年蘇聯憲法頒布的上述條例,將最高監督職能細化到檢察監督的各個基本領域,規定了實施檢察監督的法律手段。

向任何非法決定提出異議,是檢察長最重要的職責之一。上述思想在蘇聯檢察監督條例這個極其重要的法律檔案中得到體現。該條例責成一切檢察長向違法的命令和其他法律檔案提出異議,向司法機關沒有根據的刑事判決、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提出抗訴(第13條、第23條、第25條)。

條例還責成檢察長向相應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送達關於消除違法行為和消除促成違法行為產生原因的提請書(第16條)。

蘇聯檢察監督條例用乙個專章的篇幅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結構,調整了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任命和履職的程式。其中包括:條例第41條規定,蘇聯檢察院內部設立各局處以及軍事總檢察院。

條例還規定,在蘇聯軍隊和海**隊中,設立各軍區、艦隊、兵團和衛戍區的軍事檢察院(第44條)。

2023年4月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了《關於蘇聯檢察院**機關結構的決議》①。2023年2月27日,又通過了《關於在蘇聯檢察院和各加盟共和國檢察院裡成立院務委員會的決議》②。

2023年2月24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了《蘇聯檢察機關體系各級機關檢察長和偵查員獎勵和違紀責任條例》③。該條例系統地規定了對上述人員採用獎懲措施的程式和根據。

2023年12月14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蘇聯檢察監督條例批准了《軍事檢察機關條例》④。該條例一直生效到2023年。條例規定了軍事檢察機關的任務和職能,軍事檢察長在所有檢察監督領域裡的許可權以及軍事偵查員的許可權,軍事總檢察長及其所屬下級軍事檢察長監督的客體,軍事檢察機關組織和補充編制的程式。

條例還確認了軍事檢察機關集中,不受地方各級軍事機關干涉的原則。條例規定,蘇**檢察長及其所屬下級檢察長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蘇聯武裝力量內部是否準確執行法律實施最高監督。蘇**檢察長既可以直接地,也可以通過軍事總檢察長,領導軍事檢察機關的活動。

2.2023年蘇聯憲法生效時期

檢察監督的基本原則,被確認在2023年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蘇聯憲法中。與以前生效過的憲法不同,2023年蘇聯憲法詳細羅列了檢察長對其是否準確和一致地執行法律實施監督的那些機關的名單(第164條)。2023年蘇聯憲法第168條規定,各級檢察機關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許可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只服從蘇**檢察長。

2023年蘇聯憲法還規定了蘇**檢察長的任命程式、報告工作的職責和任期,以及下級檢察長的任命程式。

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憲法,也始終如一地複製了2023年蘇聯憲法中宣布的那些原則。①

當時,調整檢察監督的全聯盟性立法檔案,是2023年11月30日由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蘇聯檢察機關法》②。這部法律就其法律性質來說,是綜合調整性檔案。它包含的規範,既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組織,也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活動,其中包括軍事檢察機關的組織和活動。

它把檢察機關體系各級機關任務和活動的各個基本方向具體化了。它責成檢察機關協調各種**機關與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作鬥爭方面的活動(第3條)。它規定,檢察長在行使加強法制的許可權時,應當與人民代表蘇維埃、其他國家機關、社會自治組織以及勞動集體相互配合,並依靠公民的積極幫助(第4條)。

與以前生效的蘇聯檢察監督條例不同的是,蘇聯檢察機關法明確規定了檢察長的許可權適用於檢察監督的各個領域,明確了檢察監督檔案的審議期限。尤其重要的是,蘇聯檢察機關法規定,對於檢察長關於消除已發現的違法行為,消除促使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的要求,關於提供作出的決定和其他的必要檔案、資料和資訊的要求,關於進行檢查、審核,指派專家的要求,關於到檢察機關就違法行為作出說明的要求等,各級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執行。

蘇聯檢察機關法首次規定,檢察長對於那些侵犯由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檔案所提出的異議,以及檢察長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所提出的抗訴,可以中止上述檔案的效力,一直到審理異議和抗訴為止(第24條)。

蘇聯檢察機關法第二章規定了檢察機關的體系和內部結構,其中包括軍事檢察機關的體系和內部結構,規定了蘇**檢察長領導各級檢察機關的許可權,規定了檢察長(包括軍事檢察長)的任命程式,以及向被任命為檢察長和偵查員的人提出要求的許可權。

蘇聯檢察機關法規定,為了審議檢察機關活動中最重要的工作』問題,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總檢察院、軍事總檢察院、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檢察院、各邊疆區、州、市和自治州的檢察院裡成立院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9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了《關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檢察院結構的決議》①。2023年10月28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命令又批准了《蘇聯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銜級條例》②。

2023年8月4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簽署的第5403一x號命令,批准了《軍事檢察機關條例》③。條例中不與以後所通過立法相牴觸的那部分規定,到現在仍然生效。條例反映了蘇聯武裝力量中設立的軍事檢察機關活動的特殊性,規定了軍事檢察機關的任務、活動的基本方向、監督的客體、軍事總檢察長和下級軍事檢察

長的許可權、軍事檢察機關組織和補充編制的程式、軍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長和偵查員職務的任命程式。

摘自:〔俄羅斯〕維諾羅夫著《檢察監督(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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