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2022-12-26 10:42:05 字數 4485 閱讀 9791

1、總則

1.1 為落實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到獎懲分明,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南方電網公司有產權關係或管理關係的生產經營單位組合。產權關係包括全資、控股關係;管理關係包括直屬、代管關係。

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電力生產(包括發電、輸電、供電、排程、檢修、試驗等)、電力建設(包括火電、水電、輸變電、送變電、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除錯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這些企業和單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電力排程通訊中心(以下簡稱「調通中心」)。

1.3 公司系統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考核的原則,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對在實現安全生產目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懲罰。

1.4 公司系統實行獎懲制度,應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經濟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1.5 獎懲意見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經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1.6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2、表彰和獎勵

2.1 公司系統每年對以下單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級單位實施:

(1)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

(2)連續三年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發供電企業。

(4)連續三年無一類障礙及事故的調通中心、各省排程通訊機構。

(5)實現安全施工目標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屬電力建設企業。

2.2 公司每年對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考核管理辦法》兌現獎勵。

2.3 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其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所屬單位和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獎勵情況報上一級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2.4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比,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2.5 公司系統對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產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表彰和獎勵。

2.6 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獎勵所需經費應列入年度預算,並納入工資總額統一計畫和管理。

3、處罰

3.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對於由**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可按**部門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給予處罰。

若**部門處理意見低於本規定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3.2 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電網事故,或性質惡劣、影響較大、後果嚴重的重大裝置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主管領導要在1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3.3 對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和事故擴大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

(3)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降職、降崗使用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負事故責任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管理該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管理該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巨大的,分管副職應引咎辭職,行政正職應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3.4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裝置事故,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和事故擴大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負事故責任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警告至降職處分。

(5)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事故,對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公司系統通報批評。

3.5 對發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和事故擴大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負事故責任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分公司、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6)對分公司、子公司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在公司系統通報批評。

3.6 對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給予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4)對負事故責任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7 對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未構成重大事故的,給予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記過處分。

(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至降職處分。

(4)對負事故責任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對一年內重**生惡性電氣誤操作的有關人員的處分應加重。

3.8 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建設企業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發生2次責任性重大電網或裝置事故,給予企業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記過至降職處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一年內發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給予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公司系統通報批評。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一年內發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數達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給予分管副職撤職處分,行政正職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3.10 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確定為領導責任的,上述對車間級及以上領導的處分應加重。

3.11 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裝置事故和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對下列人員做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給予安監部門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給予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行政警告處分。

3.12 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和裝置事故,對下列人員做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職處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調通中心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給予安監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在公司系統通報批評的處理。

3.13 隱瞞事故情況是由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不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由分公司、子公司發現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責任。

3.14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和組織行為,如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等弄虛作假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及時、如實地報告。

3.15 在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3.16 對事故和隱瞞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除按本章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給予一次性罰款,具體標準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3.17 事故和隱瞞事故責任人員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單位,對領導班子中的黨委(組)或支部書記等成員比照本單位同級行政領導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章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4、附則

4.1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

4.2 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細則和補充規定,按安全目標分級控制的原則,對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和裝置事故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的「違章、麻痺和不負責任」行為,即使沒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給以批評或懲罰。

4.3 本規定用於調整和規範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關係,不作為處理民事責任的依據。

4.4 本規定由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4.5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令

一 堅決貫徹落實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 的方針,把安全生產作為公司的生命線,全力做好安全供電。二 健全和落實以行政正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三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四 按定員配備生產人員,嚴禁未經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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