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陝西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辦法

2022-12-27 18:18:03 字數 4291 閱讀 9965

陝西省江河水庫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二、建設專案的受理

三、建設專案的審查

四、涉河補救工程及補償措施的落實

五、建設專案的施工許可與監督

六、建設專案的驗收

七、附則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管理,確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制定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四)《陝西省實施〈防洪法〉辦法》;

(五)《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六)《陝西省實施《水法》辦法》;

(七)水利部、黃委及省水利廳有關檔案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主要指渭河幹流寶雞至咸陽鐵橋河段,三門峽庫區咸陽鐵橋至入黃口、洛河狀頭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涇河等主要支流。

本細則所稱建設專案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各類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各類工程、設施。

第四條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實行流域和區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專案由流域管理機構遵照本細則實施統一管理。

渭河幹流寶雞至咸陽鐵橋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設專案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法規授權,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職責參照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許可主辦機構負責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的受理、組織審查許可和建設監督管理。

二、建設專案的受理

第六條建設專案按照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投資規模、防洪安全影響劃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設專案。

投資在500萬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外河道灘地建設的為小型建設專案;

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臨河、跨河、穿堤建設的為中型建設專案;

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臨河、跨河、穿堤建設的為大型建設專案。

第七條建設專案受理:

小型建設專案由專案所在地河道管理單位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受理;

中型、大型建設專案由專案所在地河道管理單位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後,報流域管理機構受理。

跨兩個管轄範圍的建設專案,統一由流域管理機構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單位受理。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專案應提交以下一式四份的申請材料:

(一)由國家流域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書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申請書;

(二)建設專案所依據的檔案;

(三)建設專案涉及的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圖、結構圖等);

(四)建設專案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情況、岸線長度(起止樁號或座標)及該建設專案防洪標準與採取的措施;

(五)建設專案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資料。說明建設專案對河勢穩定、堤防和護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質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六)對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橋梁、閘壩等重要建設專案,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七)涉及其他部門、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應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編制。

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質。大型建設專案一般由具有甲級水利水電設計、科研、諮詢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中型、小型建設專案一般由具有乙級以上水利水電設計、科研、諮詢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建設專案審批手續應由建設單位申報辦理。

第十一條建設專案受理簽署意見,應按照有關許可程式和規定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資料不全的應按規定補正。

第十二條申請資料經審查後, 5個工作日內送達相應許可文書。

三、建設專案的審查

第十三條小型建設專案實行會商審查制,由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許可主辦機構會工程管理、規劃、防汛等部門,綜合意見後予以審批。

會商部門簽署意見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中型、大型建設專案實行會議審查制。由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許可主辦機構牽頭組織,工程管理、規劃、防汛等部門及專案所在地河道管理單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根據建設專案規模、性質、技術特性等情況,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共同組成建設專案審查組,對工程防洪影響評價報告暨建設專案進行審查。會議由主管領導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水行政許可主辦機構主持,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任專案審查組組長。

大型建設專案中防洪影響嚴重,涉及複雜技術問題的,建設單位在確定建設專案設計方案時可進行技術諮詢,流域管理機構應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審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衝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洩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洪搶險;

7、建設專案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得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的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審查的程式:

1、現場查勘;

2、許可事項申請人介紹申請事項及概況;

3、設計單位介紹專案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報告;

4、諮詢單位介紹防洪評價報告;

5、許可事項所在地河道管理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發表意見;

6、專家質詢;

7、專案審查組評審;

8、形成並宣布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審查同意的建設專案,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或上報審批。經審查需修改完善技術資料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和要求,及時修改、報送建設專案涉及的有關設計、《防洪評價報告》等相關資料。

審查不同意的建設專案,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規規定向建設單位傳送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意見。

第十八條審批同意的建設專案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開工建設:大型建設專案為3年,中型建設專案為2年,小型建設專案為1年。

在超過規定時限內未開工建設的,需重新履行審查同意手續。

四、涉河補救工程及補償措施的落實

第十九條經許可審查後,建設專案如涉及河道行洪、河道工程、堤防工程的安全等其他事宜,專案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與流域管理機構或河道管理單位(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救工程落實、補償等相關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河道補救工程的規模、補償費用、監督管理費等。

第二十條補救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也可以與流域管理機構簽訂管理服務協議,移交或者委託其代為管理。補救工程維修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費用標準按行業規定測算。根據工程使用年限,由建設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償或逐年落實養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小型建設專案由河道管理單位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有關協議落實,並抄報管理局備案。涉及多個河道管理單位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有關協議落實。

中型、大型建設專案補救工程實施及補償協議由流域管理機構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與流域管理機構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河道清障協議,並根據專案規模、施工組織安排繳納足額清障抵押保證金。

清障抵押保證金按其在河道範圍內所設障礙徹底清除所需實際費用的1.5倍計。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須於該專案竣工前完成河道清障任務。涉及汛前清障的,應按照河道管理單位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期限完成。

第二十四條中型、大型建設專案涉及的有關補救工程的實施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有關規範要求,由建設單位分別委託具有相應水利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工程監理由流域管理機構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委託具有水利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工程實施過程中應主動接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並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以上產生的工程、監理、監督及檢測費用均由專案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專案所涉及的監督管理費用、河道清障支出等費用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相關河道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涉河補救工程應與建設專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完成。

第二十六條流域管理機構設立水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建設專案清障保證抵押金、監督管理費、工程補償費、維修養護費等相關費用。資金按照計畫和相關協議列支。

五、建設專案的施工許可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發放施工許可的條件: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發放條件;

(二)補救工程部分落實或全部落實;

(三)工程補償、賠償及河道清障抵押金全部落實;

(四)建設專案《汛期度汛預案》經河道管理單位和流域管理機構防汛部門審查同意,並抄報專案所在地防汛指揮機構;

(五)涉及其他部門、第三人合法權益保障相關證明材料。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

摘要 本文重點論述了河道管理範圍建設專案管理審查的重要性,以及涉及河建設專案審批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關鍵詞 河道建設專案管理 1惠濟河概況 惠濟河是我省豫東平原地區的一條主要排水河道,起源於開封市濟梁閘,東南流向開封縣 杞縣 睢縣 柘城 鹿邑縣,於安徽毫洲大劉莊入渦河,全長173.76公里,我省境...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申請書

南平市申請書建設專案 申請單位 負責人申報日期 南平市水利局制 說明1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水利部國家計委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和 南平市依法加強河道管理的決定 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專案的立項單位應在報批檔案立項之前到河道主管機關領取本申請書,無此申請書,計畫審批...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 試行

關於印發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 試行 的通知 法規名稱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 試行 辦建管 2004 109號 法規類別 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 水利部 頒布日期 2004.08.05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