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議事規則

2022-12-28 20:12:06 字數 3556 閱讀 4067

蕪湖金牛電氣股份****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銅陵潔雅生物科技股份****監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行為,確保監事會公平、公正、高效運作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對公司全體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監事會

第三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條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1人以上職工代表監事。

第五條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

(二)審查權。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檔案,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三)出席權。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會指定聯絡人1名。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聯絡人由主席提名並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後產生。

第七條監事和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司應為監事與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章會議型別

第八條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九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公司財務違規操作、財務會計資訊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時;

(二)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出現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董事會採取措施但不予採納時;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但實際上拒絕執行時。

監事行使本條賦予的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應徵得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條前條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者,應簽署乙份書面要求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議案。

第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未指定人選時,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四章會議議案

第十三條公司的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監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案,應預先提交監事會聯絡人,由監事會聯絡人匯集分類整理後書面送交監事會主席審閱,並由後主席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主席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監事會議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活動範圍和監事會的職責範圍;

2.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4.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

第五章會議規則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統一方能通過。

監事會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當議案與某監事有關聯方關係時,該監事應當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的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迴避。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聯絡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儲存。

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0年。

第十九條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會議監事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向**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六章議事範圍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

2.審查公司經營活動,檢查公司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執行股東會決議的情況;

3.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報告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5.審查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收購、購買、兼併、破產的重大事項。

6.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畫、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討論當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董事、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時是否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是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會議通知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出席會議物件等由主席決定。會議通知經主席簽發後由監事會聯絡人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並作好會議準備。

第二十六條會議通知正常情況下應提前10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時應至少提前3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必要時送達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於監事會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要求出席會議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議題;發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遞交書面說明,並對說明內容進行公告。

第八章會議紀律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

委託必須以書面方式,委託書上應寫明委託的內容和許可權。書面的委託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聯絡人,由聯絡人辦理授權委託登記並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布。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其監事出席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密,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解釋權屬於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蕪湖金牛電氣股份****監事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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