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二級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2022-12-31 16:30:06 字數 3031 閱讀 1670

1總則為落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促進下屬二級單位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下屬二級單位持續健康發展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根據《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細則。

2基本原則

2.1堅持黨的領導。黨委在下屬二級單位發揮領導作用,下屬二級單位重大問題經過黨委研究或決定,確保下屬二級單位的正確發展方向。

2.2集體決策。下屬二級單位「三重一大」決策主體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集體研究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2.3依法依規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有關政策及公司章程、規章制度、有關政策等要求,保證決策內容和決策程式合法合規。

2.4科學決策。運用科學方法進行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防控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

2.5民主決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確保參與決策人員充分行使權利,提高決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項範圍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下屬二級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3.1重大決策事項範圍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下屬二級單位班子決策的事項。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下屬二級單位的生產經營、機構調整、人才隊伍建設、收入分配、績效考核、利益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與廢止,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維護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範圍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為加強下屬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由下屬二級單位聘任的管理人員和下屬二級單位黨委(黨總支)管理的領導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3.3重大專案安排事項範圍

重大專案安排事項是指對下屬二級單位產生重要影響的專案設立和安排以及應當由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專案安排。

3.4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範圍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公司規定的授權資金限額內的大額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體

4.1黨委(黨總支)

4.1.1黨委(黨總支)根據《黨章》等黨內法規和制度履行職責,在下屬二級單位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據規定討論和決定下屬二級單位重大事項。

4.1.2黨委(黨總支)議事與決策的主要方式是黨委(黨總支)會。黨委(黨總支)應當就工作職責、組織原則和議事規則等進行明確和規範,制定、修訂黨委(黨總支)工作規則。

4.2領導班子

4.2.1領導班子堅持集體決策,通過召開會議的方式體現集體意志。

4.2.2下屬二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項決策機制。

5「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式

5.1「三重一大」事項應當分別以召開黨委(黨總支)會、領導班子會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議事規則,對職責許可權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以傳簽方式決定的、由個人或者少數人臨時決定的,相關決策主體應當在事後按照程式予以追認。

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並應當在事後及時向相關決策主體報告。

5.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組織安排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對於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充分聽取下屬二級單位工會組織和職工的意見建議。

5.3對由黨委(黨總支)、領導班子決策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由黨委(黨總支)書記會前審核。

5.4「三重一大」事項應當提前告知參與決策人員,並向其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5.5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當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領導人員參加方可進行,其中,會議議題涉及的分管領導必須到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員參加。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研究或決定。會議討論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在參與決策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達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決議。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

對於存在嚴重分歧的,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5.6會議應當詳細記錄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情況,記錄應當包括參與決策人員及其發表意見,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等。會議主持人可視情況安排專人起草會議紀要並審定簽發。

會議檔案、記錄、紀要等資料應當按規定及時存檔備查。

5.7參與決策人員凡涉及本人、直系親屬、特定利益關係人有關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迴避。

5.8下屬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決策後評價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

6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6.1黨委(黨總支)書記、主任為下屬二級單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6.2下屬二級單位應當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權力行使的監督與管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執行。

6.3「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定後,下屬二級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有關規定上報決策情況。對於超過本單位決策許可權的事項,應當報上級履行審批程式。

下屬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並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參與決策人員對集體決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

6.4 如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或者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和論證,並重新履行決策程式。

6.5下屬二級單位紀委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結合上級巡視組、審計、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的反饋問題,結合公司黨風廉潔建設年度考核等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向黨委和公司紀委報告時,應將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6.6下屬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應當作為黨委(黨總支)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6.7參與決策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黨紀處分和相應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附則本細則的制定、修訂經下屬二級單位黨委(黨總支)和領導班子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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