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局管理制度彙編制度規範

2023-01-03 07:51:04 字數 5056 閱讀 9598

煤礦安全監察局

管理制度彙編

目錄第一部分崗位責任制

1-1 銀南分局工作規則1

1-2 銀南分局工作職責 8

1-3 銀南分局局長職責 10

1-4 銀南分局黨總支書記職責 12

1-5 銀南分局副局長職責 13

1-6 銀南分局監察室工作職責 14

1-7 銀南分局綜合室工作職責 16

1-8 綜合室主任職責 18

1-9 綜合室副主任職責 19

1-10監察室主任職責 20

1-11監察副主任職責 21

1-12銀南分局監察員職責 22

1-13銀南分局工作人員守則 23

第二部分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制度

2-1 日常安全監察制度 24

2-2 礦井安全形勢分析制度 26

2-3 安全監察檔案管理制度 27

2-4 現場監察程式 28

2-5 行政處罰程式 29

2-6 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31

2-7 安全排程值班制度 32

2-8 銀南分局業務學習制度 34

2-9 監察員個人業務學習制度 35

2-10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36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3-1 銀南分局工作責任制和內部考核辦法37

3-2 銀南分局政務公開制度 41

3-3 銀南分局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42

3-4 銀南分局行文處理制度 43

3-5 銀南分局審稿(核稿)工作制度 46

3-6 銀南分局請假、考勤制度 47

3-7 銀南分局**管理制度 49

3-8 銀南分局車輛管理制度 50

3-9 職工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53

3-10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採購、領用制度 55

第四部分黨建和廉政制度

4-1 銀南分局黨總支工作規則 56

4-2 黨總支組織生活制度 59

4-3 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60

4-4 黨組織民主生活會制度 61

4-5 黨課教育制度 63

4-6 黨支部書記職責 64

4-7 銀南分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65

4-8 銀南分局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幾項規定 67

4-9 國家局關於煤礦安全監察幹部規定的九條紀律 68

4-10銀南分局政治理論學習制度 69

第五部分其它管理制度

5-1 食堂管理制度 70

5-2 衛生管理 72

5-3 門衛管理制度 75

5-4 職工宿舍管理制度 76

5-5 地下車庫管理制度 77

5-6 洗衣房管理制度 78

5-7 活動室管理制度 79

5-8 公用淋浴室管理制度 80

5-9銀南監察分局防盜管理規定81

5-10監察儀器、儀表使用管理辦法82

第一部分崗位責任制

1-1 銀南監察分局工作規則

一、總則

1、為建立規範的工作秩序,推進銀南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工作法制化、科學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稱省局)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2、分局在省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各類煤礦的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

3、分局各室及全體安全監察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執行省局的各項決議,保證政令暢通,努力完成省局交辦的各項任務。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改進工作作風,強化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要勤於學習,善於思考,勇於探索,不斷進取;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力戒空談;要廉潔自律,厲行節約,艱苦奮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分局各級領導幹部、各室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使職權,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責任制。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要優化工作機制,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援,密切配合,顧全大局,切實落實分局的各項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執法監察職能。

二、領導分工負責制度

1、局長、書記分工:局長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行政事務,黨總支書記(以下簡稱書記)負責黨務、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局長、書記按分工分別向上級組織負責,並請示和匯報工作。全域性工作人員在局長、書記的領導下工作。

2、副局長按分工協助局長工作,並對局長負責。副調研員按分工及領導的安排負責本職工作。總支委員在書記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3、各室主任在局長、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本室工作,對局長、分管領導負責,配合副調研員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工作,對主任負責。各室應在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涉及幾個室的工作,主辦人員要主動協商,協辦室、人員要積極配合。處理不了的,主辦人員要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或局長決定。

4、分局黨政工作應協調統一,密切配合,相互促進。局長與書記之間應當及時互通情況,重大事項交換意見、相互支援工作,形成合力,推進兩個文明建設,共同完成好分局的各項工作。

5、按照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日常工作由局長、書記、副局長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向局長、書記報告,屬於集體研究的事項應由分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三、請示、報告制度

1、分局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向有關領導請示、報告。

2、副調研員及各室在處理日常工作時,下列問題必須及時向局長、書記和分管局長請示、報告:本職範圍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畫安排和總結;重大安全監察執法活動部署和實施結果;轄區煤礦**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事故和違紀舉報;黨風廉政執**況;負責組織的其他重要活動。

3、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局長請示、匯報,並通報書記。副調研員對分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局長請示、匯報,並通報書記。各室要隨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工作,重大問題也可同時向局長、書記報告。

4、局長和書記外出應互相通報;局長外出時間較長時,由書記主持全面工作,並委託副局長主持行政工作;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在安排工作或作出重大決策前,應徵求書記的意見;副局長外出應向局長報告,總支委員外出應向書記報告;室主任外出要向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請示,並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科員外出應向室主任請示;副主任、科員應將外出監察情況和接收到的重大事項及時向本室主任報告,緊急情況也可向局長、書記和分管領導直接報告。

5、向省局請示、匯報工作,行政工作由局長負責組織,黨務工作由書記負責組織。副局長向省局領導請示、匯報工作,須徵得局長或書記的同意。各室不得越級向省局請示、匯報工作。

6、各室、人員呈送分局領導的書面請示、報告按以下原則辦理:請示、報告應是原件,要一事一報,內容簡明扼要,意見或建議明確;請示、報告內容如與其他室及人員業務有關,主辦室或人員要在請示、報告前主動與有關室或人員協商,並將協商意見一併上報;室報請局長確定的工作事項,要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要有分管領導的意見;請示、報告要有室負責人簽字;請示、報告應當送綜合室登記,並按程式辦理。

7、值班人員接到重要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向局長、書記、分管領導報告,並通知有關室。

四、會議制度

1、認真落實國家局、省局關於精減會議的規定,按照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規模和會期,能不開的會堅決不開,可以合併召開的合併召開。必須召開的會議,要盡量縮短會期,壓縮規模,減少參加人員,提高會議效率。

2、黨總支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總支成員參加,黨總支書記不能出席時可以委託一名黨總支成員主持。會議議題由黨總支書記確定,根據需要黨總支可以召開擴大會議。黨總支民主生活會按規定邀請上級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負責同志參加。

3、局長辦公會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書記、副局長、副調研員、綜合室主任參加。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相關室的負責人列席,列席人員名單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確定。

4、局長業務辦公會議及參加會議的人員由主持會議的局長、副局長確定。主要是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業務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5、各室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由室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定後提交會議。凡議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室的,會前應由主辦人員召集相關室研究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要說明分歧點,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未經協商的問題,不得提請會議審議。

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要通知綜合室,由綜合室統一安排會議議程。

一般情況下,會議中間不得插入沒有準備的議題;不審議不按程式辦理的議題。

6、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規範議事程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議事、決策,商討重要問題。提交會議的材料要用詞準確、結構嚴謹、文字精練。

除工作會議的主報告和涉及面廣的重要檔案外,會議不對提交的資料作文辭修改。

7、出席局長辦公會議、黨總支會議的人員要準時到會,不得隨意缺席、退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室的匯報要簡明扼要,表述準確,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與會前商定或經分管局長協調確定意見相悖的觀點。

8、綜合室負責局長辦公會議、黨總支會議的會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根據需要編髮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的重大問題,按規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項可通過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室貫徹執行,不另行文。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室必須堅決執行,抓緊辦理。

綜合室負責督查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並定期將會議落實情況向分局領導報告。局長辦公會的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黨總支會的會議紀要由黨總支書記簽發,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會議紀要由分管領導會簽後報局長簽發。

9、會議討論的重要檔案和資料,會後要清退。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對於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保守秘密。

傳達、貫徹會議做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和時間傳達,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傳達和擴散。

10、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專業會議,經分局分管領導審定,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召開,由相關人員或室負責籌備。

11、嚴格執行會議審批制度。分局召開的轄區煤礦各種會議,都要按規定報送審批。

五、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局、省局關於大力精簡檔案和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精神,大力壓縮發文的數量和份數。能用**辦理的事項不發檔案,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2、綜合室負責公文處理的管理工作,協助分局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分局名義製發的公文。綜合室要建立收發檔案登記,並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公文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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