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秉正訴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2023-01-03 11:09:02 字數 2561 閱讀 4237

原告**讓方):劉秉正,男,51歲,北京市供電局助理工程師(現停薪留職)。

委託**人:史治清,北京市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人:程勇,礦冶研究院分析室化驗員。

被告(受讓方):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原北京市第二福利院汽車修理廠)。

法定代表人:趙福貴,廠長。

委託**人:賈小梅。北京市第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秉正訴被告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查明:

2023年4月28日,原告劉秉正與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簽訂了「蜂窩煤採暖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號:85201863.0),合同規定,原告負責提供技術圖紙和技術交底,並盡快幫助被告能獨立生產蜂窩煤採暖爐;被告負責投資、生產裝置、材料運輸和**產品,每月給付原告入門費400元,從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為止;原告在被告廠幫助工作期間,由被告發給適當工資;產品銷售後,提取銷售額的4%作為專利技術實施費支付給原告;被告不得將該項技術轉讓給他方;合同當事人如有一方違反合同的有關條款,由違約方償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

合同簽訂後,原告即帶著該項技術的專利資料,技術圖紙到被告廠進行技術指導,並直接參與蜂窩煤採暖爐的製造。2023年5月9日,原告用廢舊材料組裝出第1臺樣爐:6月5日又組裝出第2臺樣爐。

在此期間,由原告直接指導,在原技術圖紙、樣爐的基礎上,被告繪製出新的技術圖紙。此時,被告已完全掌握了製造蜂窩煤採暖爐的專利技術。但合同規定給付原告的入門費,被告卻分文未付,只給了100元工資。

同年7月份,雙方發生爭執。從此,原告再未到被告廠進行技術指導。2023年11月10日,在委託**人的參與下,經協商,雙方又簽訂了乙份補充協議,內容主要是:

雙方商定繼續履行合同;原告提出放棄5至8月份4個月的入門費1600元,被告主動提出支付9至11月份3個月的入門費1200元。同時明確議定每月5日被告照付原告入門費400元;原告收到1200元入門費的同時,交給被告最新圖紙一套,並送一台樣板爐供被告製造時參考。雙方口頭約定11月12日去北京市專利事務所對上述協議辦理正式登記手續。

原告按約帶圖紙前去,但被告未去,也未支付1200元入門費。為此,原告於2023年1月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5至11月份入門費2800元;按合同規定償付違約金2萬元;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答辯認為,合同簽訂至今、原告未向被告出示過該產品的技術圖紙,只是臨時畫些草圖示意,使已生產出來的樣爐無法檢驗,技術、質量是否合格亦無標準。

因此,未向原告支付入門費。合同沒有全面履行的原因是雙方造成的,而且原告責任大於被告,故要求原告償付違約金和5000元經濟損失。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就「蜂窩煤採暖爐」技術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內容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因「補充協議」簽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已經生效,依照該法第十六條關於「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該合同是有效合同。

根據有關證據證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多次到被告廠指導生產、組裝樣爐。在此基礎上,原告又指導被告繪製出新的技術圖紙,並曬成藍圖,且有專利檔案作為依據。該技術圖紙、專利檔案均可作為檢驗產品技術質量的標準。

被告在掌握了該項技術後,未能批量生產「蜂窩煤採暖爐」是因為缺少原料等,並非技術原因。因此,原告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被告答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入門費是違約行為,依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由於另一方違反合同,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規定,原告提出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的理由是正當的,應予支援。依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被告未按合同規定支付使用費用,應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據此,該院於2023年6月30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原告劉秉正自2023年5月至11月份的入門費2800元;

二、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原告劉秉正違約金2萬元;

三、解除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駁回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共計22800元,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給原告。

訴訟費252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審判決後,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不服,以「原告劉秉正沒有提供技術圖紙違約在先」為由,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劉秉正在履行合同中,帶著專利資料和技術圖紙到上訴人康達汽車裝修廠,親自指導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指導生產出兩台樣爐,並指導上訴人繪製出新的圖紙,使受讓方掌握了生產蜂窩煤採暖爐的專利技術。同時,經詢問國家有關標準部門認為,個人的技術發明,缺乏曬製圖紙的條件,只要有詳盡鉛筆繪圖,應視為正式圖紙。

上述事實說明,被上訴人已經按合同規定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2023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

該協議雖未履行,但已經成立,並且是有效協議。原審判決將劉秉正在補充協議中已主動放棄的1600元入門費仍判歸被上訴人不當。

2023年5月25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

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

二、三、四項;

二、撤銷原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被上訴人劉秉正3個月入門費共計1200元。

一、二審訴訟費各252元,均由康達汽車裝修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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