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2023-01-05 03:33:05 字數 1191 閱讀 4972

行政許可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51號令,2023年10月25日發布施行)。

行政許可條件:

(1)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經不再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條件,無法存續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發生根本改變的;

(4)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立,作為分立母體的原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

(5)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併,作為合併源體的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併而解散;

(6)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登記事項變更,造成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不一致,需要依法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成立登記;

(7)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任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

(8)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登出的;

(9)因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必須取締的。

行政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行政許可程式:

(1)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照其章程的規定,按程式作出登出登記的決定;

(2)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登出登記申請;

(3)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4)清算組織開展工作並提出清算報告;

(5)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出具同意登出登記的審查檔案;

(6)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行政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期限:3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申請材料目錄(一式三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蓋有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登記表和申請書,並附決定登出時履行程式的原始紀要;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檔案;

(2)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其登出登記的審查檔案;

(3)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5)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全部印章;

(6)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空白財務憑證。

申請書格式文字: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制式格式文字

辦理處室: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辦公地點:太原市漪汾街9號

聯絡**:0351-*******

監督**: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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