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產品追溯制度

2023-01-08 00:06:34 字數 6157 閱讀 4323

篇一: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1目的為了防止在產品實現過程中混淆和誤用產品,更好的分析失效產品並採取糾正措施,並實現必要的產品追溯性。確保產品能追溯至其原始狀態。2範圍

適用於公司採購、生產、交付的產品。

3定義可追溯性是指通過記錄來追溯產品的歷史。

4職責4.1供方:負責對提交給公司的產品進行標識;

4.2資材部:

4.2.1負責監督供方對提交給公司的產品進行標識;

4.2.2負責標識購進物品的產品屬性;

4.3技術品管部:

4.3.1負責標識經監視和測量後產品的狀態;

4.3.2負責監督倉庫、生產現場物品的標識情況;

4.3.3負責追溯產品的形成過程;

4.4裝配車間:負責標識生產過程產品。

5管理方法

5.1產品標識的內容:公司對產品進行標識,主要標識以下內容:

5.1.1產品屬性:可包括:品名、規格、型號、**、加工日期(批號)、數量

等。5.1.2監視和測量狀態:可包括:待驗或合格或不合格或待定、測量人員、測量

日期、批量等。

5.2標識的方式:可採用掛牌、掛貼標籤、分區域等方式;

5.3原料的標識

5.3.1原料的屬性標識

5.3.1.1如供方所提交產品的標識已清楚地表明了產品的屬性或者產品與其它

產品差別顯著容易辨別,公司可以不再對物品進行標識;

5.3.1.2凡是不符合以上標識要求的原料,由資材部負責標識達到要求;

5.3.1.3倉庫使用分區域、貼產品標籤等方式對不同品種、型號、規格的材料進

行標識。

5.3.2原料的測量/驗證狀態的標識:原料在未檢驗之前不作任何標識,檢驗後合

格品入倉,不合格品放置在「不合格」區內並做好退貨或者交換良品的工作準備。

5.4在製品的標識

5.4.1產品屬性:如在加工過程中產品本身無法識別而又要轉到下工序時,應對

產品進行標識,由裝配車間掛貼《裝配質量隨車記錄》;

5.4.2監視和測量狀態:未進行規定的監視和測量之前不作任何標識;監視和測

量之後合格品由質檢人員在《巡檢記錄表》簽名,不合格品質》品質檢人員不簽名,由裝配車間放置在「不合格品」區內。

5.5成品的標識:未經過成品檢驗的產品由裝配車間掛貼《裝配質量隨車記錄》;

檢驗後所有合格的成品必須在《裝配質量隨車記錄》上由整車檢驗員簽名,在《裝配質量隨車記錄》上必須註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電池電壓、車架號、客戶名稱、電流、生產日期等;檢驗後不合格品放置在「不合格品」區內,由技術品管部進行跟蹤。

5.6交付產品應保持合格成品的標識:《裝配質量隨車記錄》上要有整車檢驗員

的簽名。

5.7標識的保持管理

5.7.1產品的標識不能因搬運、移置、管理不善或雨淋等因素而消失,保持其可

追溯性。

5.7.2產品在未出廠前,各有關職能部門及人員必須對所用的各種標識認真保護,

以防止誤用產品或者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7.3發現標識不清或無狀態標識的產品立即向標識的責任部門或技術品管部

報告,產品暫停流轉,直到重新正確標識後方能流轉。

5.7.4技術品管部負責對產品監視和測量狀態的標識進行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

應按照有關程式的規定作好標識,無狀態標識的產品不得使用、轉序或出廠。

5.7.5各有關職能部門對標識用標籤、標識牌,應由專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

5.8可追溯性:公司產品的追溯要求追溯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電池電

壓、車架號、客戶名稱、電流、生產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關作業人員和工佈質量,因此所有出廠的產品必須在《裝配質量隨車記錄》註明相關資訊。

6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二:不合格產品追溯,召回與處理制度

不合格產品追溯,召回與處理制度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公司產品在發現存在質量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召回或迅速處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將損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產品召回處理制度。

2.召回產品範圍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品限於****進口的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產品:

2.1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產品;

2.2產品經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判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產品;

2.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產品;

3.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職責許可權

3.1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的決策,對召回情況進行監督;

3.2營銷部負責與客戶溝通,建立產品投訴檔案,對指定產品進行召回,並定期將產品所在市場召回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到質量管理部。

3.3質量管理部負責進行專業指導,並負責整個召回過程的監督、控制、協調工作,組織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及分析情況的彙總上報。

3.4生產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隔離、標識和存放,並協助質量管理部做好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

3.5技術研發部負責協助質量管理部做好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4.產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式

4.1接受資訊:客服部負責接收經銷商、消費者反饋的質量資訊,並將資訊書面反饋到質管部;質管部負責直接接收質監部門反饋的質量資訊及公司內部反饋的質量資訊;

4.2資訊確認:

4.2.1質管部接收相關質量資訊後,要對接收到的質量資訊進行確認,組織技術部、生產部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確認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屬於本規定範圍內的質量問題,確定是否實施產品召回及召回級別,如需召回,需立即匯報公司總經理,最終由總經理批准後進入召回階段;

4.2.2食品召回級別的劃分按國家《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劃分為三個級別:

一級召回:產品受生物或化學性汙染,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小、社會影響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召回:已經或可能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或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產品;

4.3實施召回:

4.3.1確認產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之後,公司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質管部對該批產品的生產和庫存情況進行追溯和調查,凡是與該批質量問題有關的產品(包括已出廠與未出廠的)均在調查範圍內,如有庫存產品,將產品單獨存放並

標識清楚,同時安排庫房存放預召回的產品(存放時加設不合格品標識)

。  4.3.2營銷市場部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一級召回1日內,二級召回2日內,

**召回3日內)通知有關經銷商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3質管部負責制定食品召回計畫,計畫內容包括: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2)、通知銷售者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4)、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時限等;

(6)、召回的預期效果;

(7)、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一級召回3日內,二級召回5日內,**召回7日內,通過張家口市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畫;

4.3.4營銷部負責對不合格產品逐步按計畫實施召回,並及時將資訊反饋回公司,質管部監督產品的召回情況,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召回每15日,通過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行報告;

4.3.5召回產品資訊的公布:

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必要時公司將由總經理作為發言人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台和網際網路等傳播**,把召回程式中的資訊,如:產品**、實物圖象、出現問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公司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召回產品的方式等盡快的傳遞給消費者,以保持消費者對企業的信任。

4.3.6技術部負責將該次所存在的問題給顧客以答覆,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4.3.7食品召回結束後15日內,質管部負責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

告,接收省級質監部門對召回總結報告的審查和召回效果的評估。如產品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則再次進入召回程式。

4.4召回食品的處理

對因標籤、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採取適當補救措施,經驗證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對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不合格產品或不安全產品,予以銷毀。

5.召回記錄的儲存。

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召回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儲存期限為三年。

篇三: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一)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乙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農產品銷售者在購進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並向農產品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合格的證明。

實現農產品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究的目標。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全面實行蔬菜瓜果類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蔬菜瓜果類農產品,必須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指定的部門或委託鄉人民**、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報告單。不能出具上述證明檔案的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流通。

2、本市範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在上市前必須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上市流通。

3、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的農產品進入本市市場流通的,出具由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影印件並加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後,可作為產品質量證明,免檢進入本市市場銷售。

4、對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的農產品,實行入市抽檢制度。對無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或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抽檢、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在本市市場銷售,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5、對同一產地的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將在新聞媒

體予以公布。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六個月內禁止進入本市市場銷售。

6、具備包裝條件的蔬菜類農產品,上市銷售前應當按照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包裝並加貼相應標識。

7、凡在本市經營蔬菜類農產品的經營者應在(不合格產品追溯制度)對所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並在其經營場所設立公示牌,公示農產品檢測合格證或當天的檢測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8、本市範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質量查驗制度和自檢制度。本市的賓館、飯店、酒店、食堂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建立健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索證和登記備案制度,檢測合格證等檔案材料保留六個月以上。

9、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准入制度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對拒絕、阻礙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產品質量檢測管理制度

(一)蔬菜標準園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蔬菜標準園建設與蔬菜生產技術規程

2、建立健全蔬菜產品農殘的快速檢測制度

(二)蔬菜產品檢測制度

1、蔬菜採收上市前,基地生產人員應及時對進行農藥殘留速測,並取樣送到肅州區蔬菜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檢測,並做好取樣的各項記錄。

2、產品的抽樣送檢檢驗由肅州區蔬菜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檢測,主要檢測專案為阿維菌素、乙醯甲胺磷、啶蟲咪、毒死蜱、樂果、氧樂果、甲氰菊脂、吡蟲啉、甲胺磷、滅多威、久效磷、辛硫磷等17項。

3、根據收購商提出需要檢測的專案進行檢測。

4、檢測依據。

5、將檢測結構記錄在冊。

產品基地准出制度

(一)產品檢驗制度

1、蔬菜採收上市前,基地生產人員應及時對疏菜進行農藥殘留速測,並取樣送到肅州區蔬菜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檢測,並做好取樣的各項記錄。

2、產品的抽樣送檢檢驗由肅州區蔬菜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檢測,主要檢測專案為阿維菌素、乙醯甲胺磷、啶蟲咪、毒死蜱、樂果、氧樂果、甲氰菊酯、吡蟲啉、甲胺磷、滅多威、久效磷、辛硫磷等17項。

(二)合格蔬菜產品的登記制度

1、對檢驗合格的產品做好產品批次的登記,然後採收,進行無害化包裝後安排上市交易,

不合格產品追溯召回與處理制度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的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確保公司產品在發現存在質量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召回或迅速處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產品召回處理制度 2.召回產品範圍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品限於裕龍集團 進口的有證據證明...

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編制 審核 審批 年月日 廣東 實業 目錄一 目的1 二 適用範圍1 三 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1 四 不合格品的記錄2 五 部門職責2 六 不合格品處置方法3 七 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式5 八 不合格品的責任追究8 一 目的 保證不合格的原材料 半成品 成品以及成品在未經處理前不進入下道工序或交付使用。二...

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目錄一 目的1 二 適用範圍1 三 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1 四 不合格品的記錄2 五 部門職責2 六 不合格品處置方法3 七 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式5 八 不合格品的責任追究8 一 目的 保證不合格的原材料 半成品 成品以及成品在未經處理前不進入下道工序或交付使用。二 適用範圍 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