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2023-01-11 00:21:04 字數 1114 閱讀 4523

作者:何佳霖胡月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6期

摘要 2023年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作為連續七年專利申請量居世界首位的國家,不能忽視和否認的是,目前的專利法以及相關法律,仍然不完備,不能充分保護專利權人權利的困境當中。專利法修改草案中最新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本文就現行專利法制度中的不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相關**,希望能更好的完善對權利人的保護和對專利創造的激勵。

關鍵詞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賠償金

作者簡介:何佳霖、胡月,四川輕化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智財權。

中圖分類號:d923.7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

一、我國現行的補償性賠償制度及其問題

現行的《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四種計算方法: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許可費倍數和法定賠償限額,另外法律規定,這四種計算方式,是依先後順序的順位依次適用。首先,權利人所受損失:

其計算方法是因侵權造成專利產品銷售減少量酌考ɡ返暮俠砝蟆f浯危秩ㄈ嘶窶娑ㄊ牽呵秩ú廢縺椎ノ磺秩ú防螅ㄊ泳嚀灝蓋槿範ㄎ道蠡螄劾螅t俅危碸煞馴妒嬖虻氖視錳跫涸謔導仕鶚ш頹秩ɑ窶寄巖勻範ǖ那榭魷攏腿ɡ擻腖酥湓級ǖ暮俠硇碸煞訝ǎ孕碸煞訓?-3倍為損害賠償額。最後法定賠償是基於前述三種計算方法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情節,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從學理上來看,許多學者又把上述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稱為「填平原則」,但是這種計算方法是否真的填平了權利人的損失?恐怕難以真正做到,光就合理許可費來說,專利權本身的利益,就應該包含自己實施專利所獲利潤和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費,但是在現行的權利人損失的計算規則中,並未將許可費納入權利人損失的考量範圍。法定賠償的限額是一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這一理論上的標準也跟實際的專利權的損失,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

從實際的操作層面來看,要真正的做到彌補權利人損失,是很難的,而且,在實踐中,前三種計算方式幾乎被束之高閣,法定賠償在法院審判當中「一家獨大」,我國專利侵權審判實踐中,有超過97%的案件法官以法定賠償來進行賠償額計算。如上所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侵權人的賠償數額通常較低,這樣就不能有效的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侵權行為獲利,長此以往,專利權人必定抱著僥倖心理,這既不利於專利權人的利益保護,也是對我國的自主創新的極大打擊。因此,必須有力的打擊專利侵權行為,就要考慮專利法修改草案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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