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下債權人利益保護

2023-01-14 02:39:02 字數 932 閱讀 6711

作者:金鳴晨

**:《商情》2023年第49期

2023年《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資本的限制,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這一修訂進一步緩和了**對公司資本的管制,標誌著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進入到乙個新的階段。但同時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就凸顯其重要性。

一、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下債權人利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此次資本制度的改革雖說是進步的,但是強化交易自由的同時也弱化了對債權人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一)債權人知情權保護問題

原有的《公司法》建立在資本信用的基礎上,公司法的實踐無意中製造了乙個資本信用的神話,人們對資本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經產生了深深的信賴或依賴。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弱化了對於公司資本的要求,作為公司償債基礎的主要不是公司的初始資本,而更多地體現為公司實際的資產。實收股本不再被納入營業執照所記載的事項範圍,股東出資額的繳納及變更亦不再屬於應登記的事項範圍,公司對於自身資本的公示與披露義務被大大削弱,取而代之的應是逐步強化公司對於自身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及信用狀況的披露義務。

綜上,註冊資本的弱化實質上對公司債權人知情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實現應成為我國公司立法的一項重大課題。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了股東的義務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還有第63條規定的一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仍暴露出不少問題,集中在:首先,就該法第20條而言,僅規定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此時公司股東把公司的資產轉移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的人格是否應該被否定?

按照法理來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我國《公司法》對此「反向人格否認」卻沒有相應規定;其次,這兩條規定均太過籠統和原則,沒有說明具體的適用條件,加之我國基層法院審判能力不強,而公司法的人格否認制度對專業性要求極高,因此要求立法者要從實體和程式上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加以細化。

論我國公司註冊資本制度改革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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