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工作流程

2021-03-04 01:31:30 字數 2251 閱讀 8900

行政調解按照申請、調解、履行、回訪、結案歸檔五個步驟進行。

一、申請

(一)當事人申請

1、申請。行政機關處理矛盾糾紛時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調解的權利;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調解應當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對人。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申請後,要認真進行審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條件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調解物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2)該矛盾糾紛與該機關行政職權有關。

(3)該矛盾糾紛具有可調解性。

(4)各方當事人同意行政調解。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產生爭議的,報上級行政調解指導中心指定管轄。

(二)行政機關啟動調解。

行政調解也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啟動。

二、調解

(一)行政調解事項告知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調解起止時間、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式、注意的事項等,使當事人明確行政調解的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行政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終結,重大複雜的矛盾糾紛經調解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二)調查

行政機關要根據雙方的爭議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採用調查證人、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方法了解爭議的事實及矛盾糾紛的焦點,以利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工作。

(三)實施調解

1、調解方法。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利害關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衝突。注意調解的藝術和方法,要堅持情、理、法並用,多做思想疏導工作,使雙方互諒互讓,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使調解體現人性化的要求。

2、調解參加人員

(1)調解主持人。對重大複雜的爭議案件,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行政調解;其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選擇調解工作人員或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調解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調解。

(2)當事人。行政調解事項的當事人應參加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人參加調解。

(3)第三人。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

(4)其他受邀人員。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有關單位、專業人士等參加。

3、調解程式

(1)行政調解開始時,調解工作人員應當宣布行政調解紀律,核實當事人身份,宣布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宣布行政調解人、記錄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迴避。

(2)行政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提出證明事實的證據,並對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負責。

(3)調解工作人員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收集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找準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鏈結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行政調解協議。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徵得第三人同意。

(4)在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的過程、內容。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四)調解終結

1、達成行政調解協議。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當事人簽名、調解工作人員簽名,加蓋調解機構印章。調解協議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調解協議的效力: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未達成行政調解協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調解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行政調解,製作《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根據案件性質,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或者仲裁的權利。

三、履行

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機關要督促各方當事人積極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一方當事人為促成達成調解協議而在調解過程中或調解協議中作出的不利於本方的陳述,不能作為通過其他形式處理該糾紛的事實依據。

四、回訪

行政機關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現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五、結案歸檔

行政調解案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按年度歸檔,案件要按年、月、日編號,案件終結時由辦案人員按調解工作程式和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進行卷內系統整理,做到一案一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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