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系統小型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03-04 01:32:55 字數 4862 閱讀 4362

農電系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關愛生命、超前防範、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的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人身**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確保農電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兩票」管理執行細則》,結合農電系統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監控體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有序可控,確保作業現場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嚴肅勞動紀律,規範員工作業行為,有效控制習慣性違章,杜絕各類人身傷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努力達到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農電系統各類小型作業現場。

第二章、小型作業的工作及範圍

第四條小型作業係指10kv及以下日常執行維護及搶修(急修)作業,一般為2—4人的作業,工作任務單一且人數較少。

第五條小型作業的範圍:

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包括:

符合「安規」按口頭或**命令執行的工作、需辦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務簡單且人員少於4人的工作。如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線路倒閘操作、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安裝標識牌、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能夠保證安全距離線路上的工作等。

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違章處罰細則:

一、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須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習慣性違章:

1、進入工作現場,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3、不檢查腳扣和安全工器具;

4、無人監護下搶修工作;

5、不按規程規定驗電、裝設接地線。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400元、工作監護人300、違章者200元罰款。

二、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並認真執行唱票、複誦制。發布指令和複誦指令都應該嚴肅認真,使用規範操作術語,準確清晰。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倒閘操作中發生疑問時,監護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項執行操作票;

2、倒閘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絕緣手套;

3、操作前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不唱票,監護人不到位;

4、監護人未按操作順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三、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拉開,後將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並應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裝置。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無工作票工作;

2、不按規定停電、驗電、使用接地線;

3、不認真使用作業指導書,無危險點預控措施;

4、工作地點未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識。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四、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工作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並使用絕緣手套。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操作人員不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

2、操作前未檢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絕緣棒;

3、桿塔上作業未使用安全帶;

4、投切無功補償裝置時不按規程規定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五、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工作時,**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現場;

2、砍剪樹木時未設專人監護;

3、工作人員未使用安全帶和繩索;

4、砍剪樹木時未做防範動物、昆蟲傷害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六、安裝標識牌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並能夠保持安全距離。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登桿前不檢查杆根;

2、作業時拋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業時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七、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工作時,登桿塔時要認真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並設專人監護。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作業人員未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

2、作業中監護人未履行自己的職責;

3、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

4、作業人員未做好防止感應電傷人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八、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可以**路和裝置帶電的情況下進行,使用測量儀或絕緣測量工具測量。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測量人員未戴手套;

2、測量人員不了解儀表的使用方法;

3、測量人員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測量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九、進行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的工作時,應使用絕緣棒,並應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裝置。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特殊天氣不按規定操作的;

2、工作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現場工作中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

5、現場作業中未使用圍欄和懸掛警告標示牌;

6、配電線路接地電阻測試時,沒有戴絕緣手套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十、0.4kv及以下配電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和搶修(急修)工作違章處罰細則:

1、進行配電裝置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裝置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不得越過遮攔或圍牆。進出配電裝置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

單人巡視時,禁止開啟配電裝置櫃門、箱蓋。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巡視人員未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絕緣手套;

2、搶修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線;

3、作業地點未設防護欄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攔和圍牆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十一、裝表接電和使用者表計上的工作及違章處罰細則 :

1、帶電裝表接電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短路和電弧灼傷的安全措施。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在低壓線路上裝表接電不戴安全帽和線手套、不穿長袖衣服、不穿絕緣鞋的;

2、在裝表接電時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裝表接電工作中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

4、不對腳扣、安全帶做外觀和負重檢查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第三章、小型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量,靈活劃分2—4人的「作業小組」,配置並備足與工作任務相符的小組安全工器具。

第七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的「作業小組」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安規》,熟悉工作範圍內的裝置情況,熟悉作業現場及小組成員的工作能力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凡是口頭或**命令的小型作業,至少要兩人一組,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第九條工作票及事故應急搶修單、操作票按照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頒發的《「兩票」管理執行細則》執行;工作票、工作任務派遣單及事故應急搶修單所涉及人員的安全職責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條小型作業的任務由旗縣電力公司各生產二級單位的所、站負責人下達。

第十一條組織作業前由旗縣電力公司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進行必要的現場勘查,確定停電範圍、保留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並填寫現場勘查記錄單。

第十二條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和工作環境等因素,確定工作型別和工作方法。需停電的工作由工作負責人辦理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措施的電力高低壓線路或電纜第

一、二種工作票、操作票、危險點預控票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履行工作票簽發、許可手續;不需停電的工作應填寫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三條工作任務派遣單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中性筆或原子筆填寫與簽發,一式三份,乙份交作業小組工作負責人,乙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簽發人)處,乙份上報旗縣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

第十四條乙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五條每張工作任務派遣單只能填寫乙個工作任務,同一型別、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簡單工作可共用一張工作任務派遣單。不同型別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張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六條 10kv線路及配電變壓器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必要時應向電力公司分管生產副經理、安監部長、生產部長匯報,得到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組織搶修。如需進行倒閘操作,必須經電力公司排程批准,並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0.4kv及以下配電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和急修、裝表接電、使用者表計上的工作應填寫工作記錄或急修記錄,並履行工作任務派遣單手續。也就是說,工作任務派遣單是執行口頭或**命令的書面依據。

第十八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營業所、輸配所、修變所、計量中心)工作人員,未經本部門、所、站負責人同意,不得從事在任何電氣裝置、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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