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2021-03-04 01:41:38 字數 4634 閱讀 7108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切實保護單位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制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 警示告知

1、 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通訊報警裝置、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說明。

2、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2007)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高毒物品告知卡。

3、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二、 公告欄告知

在單位門口、作業場所、勞動者經常停留的場所醒目位置處設定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告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號碼。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布於工作場所。

三、 勞動合同告知

1、 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履行合同告知義務,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告知勞動者。

2、 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3、 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或者採用隱瞞、欺騙手段不予告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四、 崗位培訓告知

單位應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崗中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宣傳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告知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學習本單位職業衛生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等。

五、 體檢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影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六、 檢測、評價結果告知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檔案,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醒目位置向本單位員工公布。

七、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至少沒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八、因未如實鋼製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九、所有警示與告知的資料或**必須歸檔儲存。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依法接受監督,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管總局令第47號)以及《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辦法》(****監管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工作主要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單位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或變更申報,保持申報資料的最新、準確和完整。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在網上申報時,填完申報表後報單位所在地的安監部門備案,並取回《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

三、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和下列檔案資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四、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安監部門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裝置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五、若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登出手續。

六、單位網上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登入名和密碼應妥善保管,隨人員變動做好交接。《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及申報備案資料應歸檔儲存。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管總局令第4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法規、知識、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宣傳教育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徵求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和意見,制定、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幾環,確保提供相應的宣傳教育培訓資源。

三、做好宣傳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宣傳教育培訓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四、單位職業衛生宣傳要利用公示欄、黑板報(牆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板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牌、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五、單位要開展公司、車間、班組「**」教育培訓,並針對不同的崗位和群體定期開展相應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六、培訓時間:參照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七、單位要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檔案,檔案應包括職業危害崗位、工種名稱、接觸危害因素名稱、本崗位工齡等,職業衛生教育卡,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試卷,相關培訓證書的影印件,其他有關資料。

八、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部門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為確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執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的作業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總局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有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並作好相應的記錄臺帳。

二、單位應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三、認真執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裝置,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裝置正常安全執行。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會同裝置管理部門按照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修計畫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使用、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資料必須歸檔儲存。

五、單位裝置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暫停生產作業,及時向裝置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和繼續生產作業。

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運**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週對防護設施的運**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況進行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牌,切斷電源,排除危害源,採取有效的防護和監護措施。

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後,維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並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後,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並有交接雙方簽字。

職業病危害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單位職業病危害檢測及評價工作,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防治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管理局令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度修訂和落實檢測及評價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聲場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雜訊、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崗位、監測點進行辨識,尊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點檢測意見,確定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名稱、接害崗位名稱、檢測點名稱及檢測內容和檢測週期。並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價,確定每乙個點的危害程度分級。

三、單位應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及評價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檔案,並妥善儲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絡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實施日常監測和報警。

五、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除每年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並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以及評價中需要整改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對於整改難度較大的應當制定治理規劃,限期整改合格。

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裝置大修後,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或評價,合格後方可交付生產使用。

九、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檢測及評價計畫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及評價經費。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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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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