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2021-03-04 02:40:54 字數 1805 閱讀 7181

遼寧大唐國際新能源****

第一條為規範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專案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專案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專案。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第四條部門、單位的職業病申報材料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使用國家統一格式),提交安全監察部彙總,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確定後,負責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對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20日內,由責任部門、單位向安全監察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及相關材料。

第五條因採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部門、單位應在變更後20日內向安全監察部申報變更內容。

第六條各部門、單位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

第七條安全監察部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專案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部門、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或者申報不實的,要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本管理辦法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第一條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風電場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風電場在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 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 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個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使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格式。

第八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部制定並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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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彙總上報。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對職業病危害專案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 職業病防治法 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