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2021-10-01 15:21:04 字數 411 閱讀 3622

第七條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彙總上報。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對職業病危害專案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說明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2023年1月31日前申報。

附件1: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略)

附件2: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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