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之職業病管理制度

2021-05-12 20:40:33 字數 856 閱讀 9742

職業病管理制度

1. 公司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員工(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金;

2. 職業病屬於工傷,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 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4. 佳木斯市衛生局指定的職業病定點診療機構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的職業病科;

5. 對於經職業健康體檢初步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人員,由安全環保部根據佳木斯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疑似職業病告知書」,填寫《職業病診斷申請表》和《職業病診斷職業史證明》,同時提供由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勞動關係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佳木斯市衛生局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經專家組會診後,由佳木斯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科出具有三名以上職業病鑑定專家簽章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乙份,診斷機構存檔乙份;

6. 安全環保部依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佳木斯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

7. 員工定診為職業病後,經過乙個**期,可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由安全環保部向佳木斯市醫療保險局工傷科提出認定申請,佳木斯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委託相應醫院做出鑑定結論,並給付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9. 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安全環保部應負責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0. 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原有的待遇不變;

11. 職業病**由工傷保險指定醫院承擔,費用由市醫療保險局支付;

12. 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後遺症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予以確認。

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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