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公司職工教育培訓暫行規定

2021-03-04 04:26:13 字數 4124 閱讀 3710

電人資[2000]489號

2023年8月2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司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建設適應國家電力公司發展需要的高素質職工隊伍,根據《勞動法》、《公司法》、《職業教育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培訓是人力資源開發的基本手段,也是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主要途徑。公司系統各單位必須將職工教育培訓作為與生產經營同等重要的任務來落實。

第三條職工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的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單位及其職工。

第二章分類及要求

第五條崗位資格培訓。國家電力公司實行「特證上崗」制度。對將要上崗、轉崗或晉公升的職工,必須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上前的資格培訓,培訓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已經在崗的職工也要限期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經營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參加工商管理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持證上崗。

在國家規定實行「資格准入」的專業和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崗位適應性培訓。職工取得崗位資格證書上崗後,還應定期參加崗位所需知識和技術的更新培訓,以及崗位資格認定的培訓。

經營管理人員每年參加崗位適應性脫產培訓的時間應不少於7天;技能人員每年參加崗位適應性脫產培訓的時間應不少3天。

第七條職業技能培訓。從事技術工作的職工,必須按照崗位規範和《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要求,經過相關培訓。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技能等級證書後方可上崗。

要堅持實行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考核分離的原則,以保證鑑定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八條繼續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組織參加以知識和技能的更新、補充、拓展為重點內容的教育培訓,以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2學時。每二年為乙個週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九條在職學歷教育。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職工隊伍的文化教育水平,不斷改善職工隊伍的專業知識結構。技能人員一般應達到技校及以上學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一般應達到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高階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達到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要根據人才培養規劃和企業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派有培養前途的人員接受專公升本、雙學位、工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等在職學歷或學位教育,培養企業急需的高階人才和複合型人才。

對於學歷層次較低、尚未達到崗位規範要求的人員,應按照其年齡、從事崗位的特點,鼓勵其參加函授、夜大、自學考試或企業組織的文化知識培訓,達到崗位規範的文化素質要求。

第十條國際合作培訓。為發培養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國際競爭需要的高階人才,應有計畫地選派部分高階有經營管理人員和高階技術專家接受國際合作培訓,學習和掌握國際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和科學技術知識。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技術進步和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積極拓展培訓類別與內容,以滿足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國家電力公司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制度。要採取相應措施,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職業資格培訓以及文化知識的學習,提高技能水平和學歷層次。

第三章機構與職責

第十三條職工教育培訓在國家電力公司的統一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國家電力公司、集團公司或省公司、基層單位**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國家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公司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教育培訓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國家電力公司職工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

(二) 根據國家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開發戰略,制定國家電力公司中、長期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 組織制定公司系統高階經營管理人員、高階專業技術人員及高階技師的培訓要求,組織編審培訓大綱和共性培訓教材。

(四) 組織制定集團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三總師及特殊專業高階技術人員和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分公司有關人員的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培訓機構師資及教育培訓管理人員的進修培訓。

(五) 推動公司系統職工教育培訓體系的建設並進行巨集觀管理,對承擔國家電力公司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基地進行資格審核認定。

(六) 對集團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七) 歸口管理國家電力公司各類培訓。

(八) 歸口管理國家電力公司培訓證書。

(九) 負責指導國家電力公司高階培訓中心的培訓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各集團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應設定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對教育培訓工作實行歸口管理,並應認真履行好如下主要職責:

(一) 執行國家電力公司職工教育培訓規定,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加強和促進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制度和實施措施。

(二) 根據國家電力公司職工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制定本單位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 制定所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人員的培訓要求;組織所屬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和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企業技師、高階技師的培訓。

(四) 對所屬基層單位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 管理所屬培訓基地;管理本企業教育培訓經費;歸口管理省公司級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基層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職工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小型企業設立職工教育培訓專職崗位,在上級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為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各單位可成立由單位領導負責,培訓、勞動、人事、生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教育培訓委員會,主要負責建立健全教育培訓配套制度;推進培訓、考核、使用、待遇一體化機制的實施;審批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有關教育培訓的保障措施;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四章保障條件

第十八條為使各項培訓任務落到實處,公司系統要建設與行業特點相適應的培訓基地,並按照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原則,在系統內形成一流的職工教育培訓網路體系。

第十九條國家電力公司設立高階培訓中心,具體承擔公司系統高階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各集團公司、省公司要根據需要,利用現有的教育培訓資源,原則上辦好乙個生產技能培訓中心和乙個管理人員培訓中心,或者辦好乙個綜合培訓基地,使其具備生產技能人員培訓和管理人員培訓功能。

第二十一條培訓中心是開展職工教育培訓的主要基地,其培訓條件和設施建設要體現當代科技和管理水平。各單位對培訓基地的教學、行政、基建、科研等經費要納入財務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基層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廠(局)、車間、班組**培訓體系有條件的基層單位可在上級單位的統籌規劃下,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自己的培訓中心(基地)。

第二十三條培訓中心應建立專兼職結合、以兼為主、素質水平高並能滿足培訓需要的師資隊伍。專職教師除《教師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外,必須要有電力企業實踐經驗。要建立培訓中心的教師定期到企業掛職和企業優秀人員定期到培訓中心任教的執行機制,促進培訓心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加大對職工教育培訓的投入,多渠道籌集經費,保證培訓費用滿足實際需要。

第二十五條職工教育培訓費用納入各單位財務預算管理,按預算管理職責分工,由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實施

第二十六條公司系統各單位應將職工教育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保證培訓經費和其它培訓條件;應將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局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考核及建立一流企業和精神文明單位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結合人事勞動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建立職工教育培訓登記制度。職工每次參加教育培訓應有完整的記錄,並作為其上崗、轉崗、晉職和實施獎懲的考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單位教育培訓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個人學習效果以及培訓中心培訓條件和質量等內容進行全面的考核、檢查和評估,並定期對教育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加強對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建立舉辦培訓班的申報審批制度,杜絕「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舉辦培訓班應向培訓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列入計畫後方可舉辦。

第三十一條嚴格培訓證書的發放與管理。培訓證書分另由國家電力公司和集團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按管理職責範圍統一印刷、管理和認定,由具有相應的資質的培訓承辦單位頒發。

國家對培訓證書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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