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有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2021-03-04 05:17:19 字數 4283 閱讀 1458

1.0 目的:為進一步規範員工駕駛私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明確責任,根據有關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0 範圍:適用於公司員工私有機動車用於從事公務及上下班過程的交通安全管理。

3.0 定義

3.1 私有機動車:本辦法主要是指單位員工家庭擁有的私人汽車、電單車、電瓶車等交通工具(以下簡稱:私車)。

3.2 私車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按規定報單位領導批准後,將其私車用於公務的活動。

4.0 職責

4.1 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部門)員工私車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提供私車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資源。

4.2 各單位(部門)分管領導是本單位(部門)員工私車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單位(部門)員工私車。

4.3 州局(公司)安監科負責公司員工私車的監督管理,擬定、修訂和實施本辦法。

4.4 各單位(部門)歸口車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部門)員工私車公用具體管理。

4.5 各單位(部門)安監股、專兼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員工私車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6 各股、站(室、部、科)是對本部門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內的行車安全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4.7 家庭擁有私車的員工是車輛安全直接責任人,應自覺學習並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接受各種交通安全教育。

5.0 管理要求

5.1 各單位(部門)應將員工私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管理,作為安全工作關鍵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逐人與私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嚴格私車安全責任目標的考核,並將私車安全責任事故作為責任單位(部門)評先的重要依據。

5.2 私車駕駛人安全宣傳教育和學習培訓

5.2.1 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員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單位有私家車的駕駛人納入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學習培訓範圍,切實做到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留死角。

5.2.2 各單位(部門)應每年邀請轄區交警大隊為職工講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事故應急救助、違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識。

5.2.3 各基層部門負責人應採取開例會、印發學習資料的形式,每月組織員工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5.2.4 各單位(部門)應在單位的大門口顯要位置應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語或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固定的安全宣傳專欄,分設「交通安全專欄」,選登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發機動車駕駛相關宣傳資料,對廣大員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教育。

5.3 家庭擁有私車的員工管理

5.3.1 各單位(部門)應對本單位(部門)有駕駛證的員工建立管理臺帳並每年更新1次,認真核對駕駛證編號、類別、取證年限及審驗情況,並報送轄區交警部門和州局(公司)安監部門。。

5.3.2 各單位(部門)要每季度通過交警部門交通違法查詢系統確認員工私車違法行駛記錄、處理情況及駕駛證違章記錄,對有嚴重違法行車行為(一次記滿12分)和1年內累計記滿12分的駕駛人,要列為重點教育物件,進行安全教育。

5.3.3 將私車用於上下班和私車公用的員工應在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寫出「所使用私車保證按證照齊全,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守公司有關私車駕駛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如證照不齊、違反交通規則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5.3.4 員工學習駕駛畢業取證、增駕、調出、調入,均須主動及時到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3.5 駕駛私車的員工應當依法取得並審驗機動車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駕駛證丟失後,本人必須及時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補領手續,並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5.3.6 私車駕駛員工應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會議、學習、培訓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動,服從單位管理,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單位的有關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5.3.7 擁有家庭私車的員工對家庭用車負有監督、指導責任,應做好家庭成員交通安全教育,正確引導家庭成員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法律法規。及時制止家庭成員中駕駛報廢和非法車輛行為。

5.4 私車管理

5.4.1 各單位(部門)應對本單位(部門)員工家庭私車建立規範性管理臺帳並每年更新,掌握員工家庭私車數量、車牌號碼、車型、年限、入戶情況、年檢情況、購買保險情況、駕駛人情況等,並報送轄區交警部門和州局(公司)安監部門.

5.4.2各單位(部門)員工原有或新購置的私車,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核發行駛證後,應持機動車行駛證、保險證、本人駕駛證到本單位(部門)車管部門和安監門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4.3機動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機動車所有者應及時到本單位(部門)車管部門和安監門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

(1)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等情況的;

(2) 機動車租出、租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三個月以上和被盜或車號牌、行駛證丟失的。

(3)機動車年度檢驗和車輛保險到期後續投保後。

5.4.4 私車駕駛人應及時辦理駕駛證、行車證(未規定上牌除外)、保險證、尾氣檢測合格證、車輛號牌,並按要求進行機動車相關的證照年審和購買機動車保險。

嚴禁無駕駛證開車,嚴禁駕駛無行車證(法規未規定上牌除外)、尾氣檢測合格證、保險證或證件無效的車輛;嚴禁駕駛假牌、套牌、無牌、無手續、報廢、走私車、無保險和交通違法尚未處理的車輛。

5.4.5 私車所有者或駕駛人應加強對車輛的檢測檢驗,按行車里程、使用時間及車輛狀況,進行保養或維修,保證車輛技術狀態良好,嚴禁駕駛帶「病」車輛。

5.4.6 員工私車應配備滅火器、三角警示牌、護目鏡等安全用具,電單車、電瓶車還應配備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護肘、護腕和護腿等安全護具,在醒目位置安裝安全駕駛警示牌。

5.4.7 員工私車嚴禁掛靠單位,不得隨意借給他人駕駛,嚴禁借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5.4.8私車駕駛人行駛前,應隨身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認真檢查汽車、電單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效能;駕駛電單車時,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違法會車、爭道搶行、闖紅燈、強行超車、逆向行駛以及超員、超速、違章停放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禁穿拖鞋駕駛電單車;不准在行駛途中接打**。

5.4.9 電單車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為80 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40km/h,在標線雙向2車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50km/h,在沒有標線雙向2車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40km/h,在通鄉公路的最高行駛速度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20km/h,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時,准許按所示時速行駛。

5.4.10 私車進入單位院落應嚴格執行登記放行制度,服從統一安排,嚴格遵守限速、禁鳴等規定,按規定停放,不得妨礙交通、宣傳櫥窗、消防設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門附近不准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對車輛採取制動措施,並確認停車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 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並迅速撥打「122」**報警。

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後果。除應先急救傷者及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立即聯絡單位主管或處理,並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及確認肇事責任。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並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5.5 私車公用管理

5.5.1 公司對私車公用實行派車制度,私車公用車輛調派由各單位綜合辦公室負責,基層部門員工電單車或汽車由本部門負責人派遣。

5.5.2 具備以下條件的員工因公外出,公務車輛調派不足或爭取時效及方便,可以申請使用私車。

(1)本人或家庭成員合法擁有私車,具有有效的行車證、保險證、尾氣檢測合格證、車輛號牌,並按要求進行機動車相關的證照年審和購買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

(2)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並按規定審驗的;

(3)無嚴重違法(一次扣滿6分)和責任重大事故肇事記錄;

5.5.3 員工私車公出應事先填具《私車公用申請單》經直屬部門主管核簽,分管領導批准後,到車管部門開具《私車派遣單》,方可私車公出,未按規定辦理派車手續,不得私車公用。

5.5.4 基層菸葉站、捲菸服務部、專賣稽查總隊負責人應嚴格執行「私車派車單」程式,督促菸葉輔導員、客戶經理、專賣稽查員嚴格按照「私車派車單」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5.5.5 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律不准駕駛私車上下班和私車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單位車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

(2)不參加單位組織安全學習、培訓等活動,一年達3次的;

(3)對於一年發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責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責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嚴重違法(一次記滿12分)或1年內累計記滿12分的;

(5)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駕駛證被吊銷的;

(6)沒有按規定審驗駕駛證、機動車相關的證照年審和購買機動車保險乙個月以上的;

(7)違反單位交通安全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拒絕接受處罰的;

(8)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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