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司擔保規定

2021-03-04 05:29:38 字數 1461 閱讀 3378

公司擔保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防範因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度本制度

2、公司特殊崗位(財務部、儲運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書後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乙份),並在報到之前交公司部門核實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3、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於元的風險保證金。

4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5、在特殊崗位(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7、擔保人擔保額不低於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 )倍。

三、擔保資格

8、擔保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在公司工作兩年以上,在公司無欠款和借款);不可一人擔保多人;行政部、財務部、儲運部、銷售部內勤不可做為擔保人。

(2)在本市有住所,並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可提供擔保人名下房產證明進行擔保)。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9、在本公司應聘特殊崗位、銷售部門員工報到入職前必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部門審核,有部門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影印存檔。

10、公司對特殊崗位、銷售部門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視情況而定。

11、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或相關資訊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部門更新擔保人資料。

12、如果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13、發生以上第11、12條情況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時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4、員工因故必須更換擔保人時,應告知理由並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准後發還原擔保書。

15、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16、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願原則向公司提供抵押物(房產)進行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於該員工月工資總額是倍;「保證金」可用員工工資沖抵,也可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後,公司全部返還「保證金」。

17、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18、銷售部門外阜業務人員風險保證金數額按市場進行劃分,具體區域保證金數額按規定如下:

(各區域金額)

六、附則

18、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議討論通過後,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19、本制度由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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