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經總經理審批。
三、辭職管理規定
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2、辭職程式
(1)辭職申請的提出
正式員工申請辭職,須提前乙個月填寫《離職申請單》並知會部門領導及人事部,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試用期員工申請辭職,須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單》並知會部門領導及人事部,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如未提交離職申請私自離崗的或者未按約定離職日期提前離崗的視為自離或急辭工;
(2)辭職申請的審批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及公司直接領導將辭職申請審批後交予人事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存檔;
3、辭退管理
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 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f.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g.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辭退通知
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人事部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辭退前人事部需對辭退部門領導及員工本人進行溝通了解後確定辭退原因並在通知書上說明。
(3)辭退申請的審批
遵照辭職審批流程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合同期內,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a. 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乙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經勸無效者;
b.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c. 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
5、合同期滿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經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將於合同期滿前乙個月下達《合同期滿不續簽通知書》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按勞動法相關條例結算工資;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需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向公司領導提出申請並知會人事部;
(3)以上相關離職程式遵照離職審批流程辦理。
6、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在提交離職申請後,需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檔案等移交至指定人員,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2) 經管工作的詳細說明;
(3) 未完成的工作專案;
(4)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7、事物移交
(1)辦公配置(電腦、文具等);
(2)各類鑰匙;
(3)工牌、飯卡。
8、款項清賬
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與財務部交接清楚。
9、離職結算
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即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10、其他事項
(1)離職人員須在乙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職手續,並於當天離職;
(2)保安部憑人事部開出的《員工外出放行條》對離職人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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