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7:25 字數 2924 閱讀 608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保持公司員工相對穩定,有效地進行員工異動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異動包括:晉公升、降職、調動及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宜賓***xx****全體員工(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晉公升

第四條晉公升是指員工在任職期內,由於其個人工作表現突出或工作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崗後職務級別公升遷的情況。

第五條公司內出現職位空缺,首先考慮從內部調整或晉公升;人力資源部根據核准後的《職位空缺申請表》報總經理批准後,在公司公開招聘。原則上,公司所有員工晉公升應通過內部競聘方式產生。晉公升人員的面試及審批過程均參照《招聘管理制度》中內部招聘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降職

第六條降職降級是指員工在任職期內,由於不能符合原崗位要求,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職、嚴重違反企業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在公司內調崗後職務降低的情況。

第七條降職審批應遵循如下程式:

1、主管級以下人員降職,由部門經理填寫《職位異動申請表》,簽字後提交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即可。

2、主管級以上人員不符合現崗要求,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職位異動申請表》提出降職方案,經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總經理審批通過方可。

3、通過審批後的人員異動,由人力資源部在公司oa上進行通報。

第四章調動

員工調動包括調崗和借調

第八條調崗

1、調崗指同崗位級別、不同崗位員工流動,表現為部門內部不同崗位調動、公司內部不同部門崗位調動。

1.1當公司內部出現崗位空缺時,除考慮內部提公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慮平級調崗。

1.2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動的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不應延遲或推諉。

1.3各部門經理應了解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但必要時亦可申請調動其它部門員工到本部門工作或申請從本部門調出某員工。

1.4部門內部崗位調動,主管及以下人員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人力資源部報備,主管及以上人員由部門申請,總經理審批。

1.5公司內員工可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申請調動。

2、公司提出調崗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取得調出與調入部門負責人及被調人同意後,填製《職位異動審批表》;員工提出的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調崗申請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考核通過後填寫《職位異動審批表》,具體考核及審批程式按《招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3、調崗通過,人力資源部在公司進行通告,員工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包括:

3.1原掌管工作內容、進度以及角色;

3.2原崗位工作中掌握的公司檔案、崗位資訊;

3.3原崗位工作中使用的辦公用品;

3.4原崗位工作中需保密資訊的轉交;

4、員工如不符調動崗位條件,未被批准,原直接主管應做好相應思想工作。

5、所有調動必須在定編範圍內執行,超出定編範圍時,必須先填寫《職位空缺申請表》辦理增編審批手續。

6、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的調動均需經過面試或考核方可上崗,具體參見《招聘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借調

1、員工因工作需要,借調到公司下其他部門工作,原部門保留其員工資格,用人部門承擔該員工的薪資福利及各類保險費用。

2、由公司或擬借調部門的負責人提出,由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調出部門及員工本人協商一致,明確員工借用期限和借用期間的責、權、利。

3、借調人員手續辦理程式參照調崗人員執行。

第五章離職

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及合同終止。

第十條辭職:員工提出辭職,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提交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個工作日,正式員工提前乙個月),經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及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對於辭職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於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實施面談並填寫《離職人員面談記錄表》,對需要挽留的人員,用人部門需及時與人力資源部進行溝通。

第十一條辭退及開除: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嚴重違紀(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及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離職手續。對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不做任何經濟補償,並有權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必須提供員工的不適應崗位要求或違規違紀依據及意見提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對提交資料進行核實後,由部門主管與員工進行面談,人力資源部根據經總經理審批的辭退申請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通告公司,由員工簽字後回執。員工按相關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人力資源部應將辭退資料交公司工會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備。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對有一方無意續簽的情況,在合同到期之日起視為合同終止,按照離職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離職辦理程式:

1、離職員工需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按要求到指定部門辦理簽批。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收人交接,如暫無合適人選交接時,由主管領導進行接收。

2、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涉及到與其相關的工作內容、財物、資料等未交接完畢的,由各自簽批離職手續的相關交接人承擔相應責任。

3、相關手續簽批完成後,人力資源部對員工工資進行清算並出具工資核算表,員工憑工資核算表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4、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5、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其他協議(如培訓協議等),按協議約定辦理。

6、離職人員在規定的最後工作日之前,須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帶離公司,否則公司有權在最後工作日進行處理,不負責任何經濟賠償。

第六章員工異動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員工異動考核

1、原則上所有員工異動(除降職及離職外)應約定相應的崗位適應期,以便考察異動員工與新崗位專業技能、綜合能力等的匹配程度。

2、在約定的崗位適應期期滿時,人力資源部應組織對異動員工崗位適應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進行審批及公示。

3、如員工異動是晉級為公司管理人員,除約定相應的適應期外,還應參照公司《幹部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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