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2021-12-30 18:45:21 字數 3374 閱讀 7340

第一條目的

(一)促進公司人力的有序流動,實現公司人力結構持續優化;

(二)促進公司人力的動態配置,實現公司人力統籌共享;

(三)啟用公司人力,保持人力的活力,以利於公司人才培養和員工自身成長。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聘用制在崗員工在公司的崗位調整。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有利於促進公司資產管理等核心業務;

(二)有利於公司人力結構優化與統籌共享;

(三)組織需要與個人意願兼顧,個人意願服從組織需要。

第四條管理職責

行政人事部歸口負責員工異動管理工作,包括調令的編制、員工調動申請的確認、調配相關事項的安排。

總經理負責部門經理、員工調配的審批。

第五條組織調動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或人員培養需要,公司有針對性地對員工實施的跨部門崗位調整。

第六條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編制書面的組織調動指令(如調令、人員聘用檔案等),按公司規定程式報領導審批後,及時送達被調動人員所在部門執行。部門經理的調動需經總經理審批。

管理人員的調動需經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個人申請調動是指員工根據自身特點,向公司主動申請而進行的跨部門崗位調整。

第八條個人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調動申請,行政人事部對調動申請進行確認,報分管副總審核,經理級(含)以上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公司不同意的崗位調整申請,行政人事部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做好解釋、溝通等工作。

第十條內部待崗是指員工因各種原因不再適合在崗工作,公司要求其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十一條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須辦理內部待崗手續:

(一)連續3—6個月個人考核成績低於規定值,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因失職等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不再適合在崗工作者;

(三)公司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內部待崗人員重新上崗由行政人事部確認後報公司分管副總審批,經理級(含)以上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十三條試用期員工辭職

員工在試用期,如因自己不適應工作環境或其他原因,可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三天填寫《辭職申請表》,向公司申請辭職,經批准後辦理離崗審批與工作移交清單,無誤後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予以離職。

第十四條公司正式員工辭職

在公司已轉正的正式員工,如合同期未滿而提出辭職,員工辭職應填寫《辭職申請表》,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後辦理離崗工作移交手續,無誤後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予以離職,手續不清,公司不予結算工資。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溝通

員工在接手重要專案期間,辭職可能導致公司業務無法正常運轉的,直接主管、行政人事部、總經辦應至少與辭職員工作一次溝通,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並了解員工離職前對公司的建議。

第十六條直接辭退情形

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直接辭退員工並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部門建立勞動關係;

(五)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被公司直接辭退員工的當月工資按實際工作天結算,不另行支付任何工資,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第十八條緩期辭退情形

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辭退員工並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公司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離職審批時間與物件

公司的員工辭職獲批准或收到公司辭退通知後,需辦理工作交接,並進行離職審批。各部門負責人應對離職人員進行離職審批,財務崗位還需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和分管副總進行離職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離職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總進行離職審計,離職審計後由總經辦通知方可結算工資。

第二十四條離職審批內容

(一)人事行政:辦公用品、工牌、固定資產、書、鑰匙等日常工作用品,公章證照使用情況;

(二)財務:票據、借款、費用報銷(財務崗位和部門負責人還要審計財務執**況);

(三)資訊:電腦、計算機密碼、系統密碼、辦公軟體、資訊資料;

(四)市場:資產管理資料、專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離職手續與工作交接

辭職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辭職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公司一律不予結算工資,同時有權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力。

經離職審批時辦理工作交接,並提交《離職交接清單》,經公司指定監交人,交接人和接手人三方簽字確認後存檔。

注:1、審批許可權:主管級以下人員離職審批到分管副總截止;主管級以上(含)審批到總經理截止。

2、離職人員填寫申請後,因工作需要不能立刻辦理離職手續的,部門經理應在申請表上註明最後工作時間,交薪酬福利專員備檔,並根據最後工作日到期時間對離職人員的薪資結算、社保關係等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人事任命指導原則

為了具體確立崗位責任與更好的行使崗位職能,對重要崗位人員就職、晉公升、調動,由上級進行人事任命後,行政人事部發文通知(部門經理以上以公司名義發文,部門經理以下以人事部門名義發文);對其降職、離職不進行公開通報。

第二十七條人事任命相關規定

(一)試用期員工一律不進行人事任命;

(二)在人事任命前,必須由被任命人員的直接上級對其進行考查;

(三)經人事任命後,如崗位異動,須辦理調動手續,經審批合格後,方可就職;

(四)員工就職晉公升的人事任命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發文。

第二十八條職級公升降管理目標

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通過崗位與職位的合理變動,提供適當的機會以激發員工的潛能;形成良好的競爭上崗的機制,引導員工的學習與能力的培養;使員工的待遇與實際工作能力成正比。

第二十九條員工晉級降級的原則

(一)員工晉公升原則

1.在原崗位上有突出表現,在職期間無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思想端正;

2.晉公升後的職位更符合員工能力的發揮、潛能的激發,並到達晉公升後崗位的要求;

3.晉公升後,有人補給以前的崗位,接替工作。

4、經理級人員績效考核連續6個月達到晉級標準的,主管級連續3個月達到晉級標準的

(二)員工降級的原則

1.在原崗位上能力一般,影響到工作的提高;

2.出現重大工作失誤與管理不力。

3、經理級人員績效考核連續3個月未達成目標值的,主管級連續6個月未達成目標值的

(三)員工晉級降級的方式

1、職務等級的公升降

2、薪資級別的公升降

一、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擬定,報總經理審核批准後頒布

二、本制度在頒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異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 健全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保持公司員工相對穩定,有效地進行員工異動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員工異動包括 晉公升 降職 調動及離職等情形。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宜賓 xx 全體員工 以下簡稱 公司 第二章晉公升 第四條晉公升是指員工在任職期內,由於其個人工作表現突出或工作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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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部門之間員工借調 轉崗 離職等異動管理保障公司正常運作,特訂本制度。4.0 定義 4.1 借調 因工作需要而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人員調動 不得超過乙個月 4.2 轉崗 因適合崗位,從乙個部門調至另乙個部門工作。4.3 晉級 可分為崗位晉級和加薪晉級。4 降級 可分為降級不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