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4813 閱讀 8494

中**田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根據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7]465號)與「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結合油田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油田所屬單位。

第三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採用以下方式進行的施工作業:

(一)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二)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三)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四)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四條用火作業前,用火單位應根據用火作業現場情況,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現場確定用火級別(無法確定的,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確定),開展危害識別,進行風險分析,提出具體的用火安全技術措施並向動火單位進行交底。動火單位應根據用火作業現場實際情況和危害識別、風險分析結果,制定具體的用火技術安全措施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處置,填寫《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詳見附表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用火單位是指用火裝置、設施的管理單位,動火單位是指直接實施用火作業的單位。

第六條在搶險過程中的用火作業應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破土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二章分級

第七條煉化單位用火作業分級

(一)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等。

2.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用火作業(

二、**用火區域除外)。

3.在執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用火作業。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用火作業。

(二)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6.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三)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四)**用火作業

在廠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作業。

(五)固定用火區

在廠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八條油田其他單位用火作業分級

(一)一級用火作業

1.**儲量在10000 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罐罐體用火。

3.天然氣櫃和不小於400 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不小於1000 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輸油(氣)長輸管線幹線停輸用火。

7.天然氣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二)二級用火作業

1.**儲量在1001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內**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在單罐小於5000 m3儲罐(包括**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汙油罐、含油汙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汙油幫浦房用火。

4.鐵路槽車**裝卸棧橋、汽車罐車**灌裝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氣淨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裝置用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輸油(氣)站、液化石油氣站站內外裝置及管線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庫用火。

10.鑽穿油氣層時有井湧、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三)**用火作業

1.**儲量不大於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不大於1000m3的油罐和**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汙油幫浦房用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口處用火。

5.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湧、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輸油(氣)幹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製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四)四級用火作業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幫浦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鑽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開啟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除一、

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五)固定用火區

在要害(重點)部位內,除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在**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三章辦理與管理

第九條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審批煉化單位的特級用火作業和油田其他單位的一級用火作業;其他用火作業實行公升級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級別的基礎上公升一級。

第十條 《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經油田消防支隊防火監督科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後,由用火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動火單位在用火前須到安全環保處安全監督科登記,並申領編號(編號模式詳見附表二)。

(二),用火直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號,經油田消防支隊所屬的消防中隊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由用火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三)煉化單位二級和油田其他單位**用火作業報用火和動火基層單位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審查合格,用火基層單位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編號,由用火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四)煉化單位**和油田其他單位四級用火作業報用火和動火基層隊(站)生產技術人員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用火基層隊(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進行編號,由用火基層隊(站)負責人簽發。

(五)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直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准,並劃出明確區域,設定明顯標示,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六)分包商進行用火作業,總承包商要全面負責,由分包商提出申請,總承包商按照用火審批、監護程式進行審批和監護。

第十一條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二) 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煉化單位特級和油田其他單位一級用火。

(三) 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審簽《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

(四) 一張《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乙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兩人(用火和動火單位都派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五) 煉化單位特級和一級《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油田其他單位的《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乙個作業週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

(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

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濃度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中**田用火作業許可證》上註明。

(八)動火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九)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後,系統須採取有效隔離措施。裝置、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須取樣分析。

(十)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資料長期有效;當裝置、容器記憶體有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第2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3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2 將安全措施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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