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和辭職流程

2021-03-04 07:52:35 字數 1318 閱讀 4000

1、 目的:

為完善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結合《勞動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此檔案,以促生產。

2、 範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含臨時工),均須遵守本檔案。

3、 權責:

3.1、總務部:負責本檔案的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負責各部門人員違規現象之稽查和糾正;

3.2、總經理或董事長:負責本檔案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

3.3、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人員進行相關規定之宣導;

4、作業內容:

4.1、請銷假制度;

4.1.1、員工請假可分為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等;

4.1.2、按《勞動法》規定事假、病假為無薪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若符合勞動法規的程式和公司員工福利指南中有這一項的為有薪假;

4.1.3、員工請假的程式為:

個人填寫請假申請單→本部門拉長審批→本部門主管審批→總務審批→廠長審批→總經理核准;

4.1.4、審批的許可權為:請假一天內由本部門主管,廠長審批並報總務部存檔,一天到三天內的須經總經理核准後報總務部存檔,三天以上者須經董事長核准後報總務部存檔;

4.1.5、若請假審批,方可離崗,若沒有審批則應繼續在崗工作,不得曠工,對於無故曠工者,曠工一天者扣發一天工資的三倍,以此類推,直至算作自離(同第4.2.2條);

4.1.6、所有請假人員假期滿後,應立即逐級報告銷假,以便總務部統計考勤;特殊情況者,可**通知或越級請銷假報告,否則不以受理。

4.2、離職流程的辦理;

4.2.1、離職情況可分為:辭退、辭職、自離、開除等;

4.2.2、自離即為員工自動離廠,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作自離處理,自離者無當月薪金;

4.2.3、辭退即達不到公司要求或嚴重失職,嚴重違反廠紀廠規者;

4.2.4、辭職的辦理流程為:

個人填寫辭職申請書→本部門拉長審批→本部門主管審批→總務審批→廠長審批→總經理核准→總務部存檔→本部門主管監督辭職者交接工作;

4.2.5、員工的入廠工齡為:每月15號(含)之前入職的,工齡以當月算起,每月16號(含)之後入職的,工齡從次月算起;

4.2.6、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後的須提前三十天,對於一般勞動合同簽定為一年時間的,試用期

為乙個月(其中該試用期乙個月含於一年的合同時間當中)。

4.2.7.員工辭職後的未發工資需根據本公司的財政情況而定,一般要下個月公司出糧時結清;

5.所需表單:

5.1.請假表單;

5.2.辭職表單;

5.3.離職交接表單;

6、附記事項:

自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此檔案後即日開始執行,否則將按廠規不予辦理或視情節經重給予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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