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申請貼現時應向丙方提交經其背書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甲方與乙方之間與該商業匯票有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發運單據,並根據丙方要求提交甲方企業設立情況、資信、財務狀況等資料。
2.貼現時甲方應真實有效的完成票據轉讓的背書行為,並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3.甲方應保證所申請貼現得商業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和其前手背書的真實性。
第十條:乙方陳述並保證:
1.乙方與甲方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行為。
2.乙方保證其交與甲方的商業匯票有效合法。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應丙方要求向丙方提供企業的設立情況、資信證明、財產狀況等資料。
2.乙方應在丙方開立企業賬戶並存入元保證金;
3.乙方授權丙方將其承擔的貼現利息份額直接借記其在丙方的結算賬戶。
第十二條:丙方的權利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後,丙方應及時將實付貼現金額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2.商業匯票貼現後到匯票到期前如遇承兌人宣告破產或被責令終止業務或在匯票到期時拒絕付款(包括全部或部分),丙方對甲方行使追索權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額及其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票面金額;
(2)匯票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天萬分之計算利息;
(3)丙方行使追索權時所支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交通費、通訊費及律師費等費用;
(4)賠償其他經濟損失。
3、丙方向甲方追索票款時,可從甲方在丙方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收取。
第十三條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協議中如發生糾紛,應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在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計算貼現利息及實付貼現金額的貼現憑證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協議於年月日於簽訂。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人) (或委託**人)(或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