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制度

2021-03-04 08:18:10 字數 4081 閱讀 5432

為加強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故重**生,保證安全生產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報告

報告的程式和要求:

1、一旦發生事故,現場的井、隊長、班組長及崗位工人,必須立即向礦排程匯報。

2、礦排程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按事故等級分別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即:各類非**事故、輕傷及以上事故,礦排程要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立即通知井下相關的安檢員到現場堪察。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礦排程在通知上述人員和單位的同時,按照事故匯報程式,立即通知礦長及有關的分管副礦長,礦值班排程員必須記錄好通知時間。

4、接到通知的礦領導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5、事故匯報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人數;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各有關單位接到匯報後,必須立即記錄匯報時間,匯報人姓名。

7、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慌報和故意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8、發生重傷以上的事故及一級非**事故,事故現場必須經過相應的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勘查後,方可清理。

二、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一)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規定

1、二級、**非**事故及未遂事故由礦安檢隊組織調查、分析、處理。

2、一級非**事故、嚴重未遂事故,由安全副礦長組織生產技術、安監、勞資等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3、發生一次重傷1~2人的事故由礦長或礦長指定人員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安監、工會、勞資及其它相關單位參加。

(二)事故的調查

各類**事故發生後,均要成立事故調查組,其成員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調查組接到指令後,要盡快趕到現場進行堪察,測繪事故圖,向現場人員了解事故經過,蒐集人證和物證並做好記錄,調查中有疑點時,可對現場進行複查,對相關人員反覆取證,必要時要做模擬實驗。

(三)事故的分析

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由安檢隊或事故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組織對事故分析,必須取得如下結果:

1、確認事故經過、人員**和財產損失數額;

2、查明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現場引發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對引發事故有主導作用的原因)及其它原因;

3、按事故分類確定事故性質;

4、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要規定措施的兌現時間和負責人);

5、確定事故責任者並提出處理意見;

6、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類別、單位、時間、地點、人員、經過、原因、責任認定、預防措施、處理意見、事故草圖、調查分析人員名單並附事故有關的調查材料。

(四)事故的處理

1、煤礦**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事故。責任事故是指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三違」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

2、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責任狀》,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其它責任,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事故管理處罰規定

1、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時對不及時匯報的現場負責人罰款50元,現場負責人已匯報給井隊而井隊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匯報的,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2、每出現一次隱瞞事故的罰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300元,隱瞞事故的相關責任人300-500元。

3、發生事故後,有關單位和人員無故不參加搶救、調查和分析者,每項每人罰100元。

4、事故發生後,各級排程在對事故處理程式上出現失誤或失職,罰值班排程員50~100元,造成事故擴大的加重處罰。

5、事故處理中,如發現包庇肇事者或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責任,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2023年《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死亡事故責任追究

(一)一次死亡1人事故責任追究

l、發生死亡事故班組的當班班長、副班長,給予免職的行政處分,情況嚴重或責任重大的追究法律責任。

2、發生事故隊的跟班副隊長、將免去該隊副隊長職位,並處罰金5000.00元。如屬責任事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發生事故的區隊的安檢員將免去安檢員職位,並處罰金2000.00元。如屬責任事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4、發生事故隊的區隊長、將免去該隊隊長職位,並處罰金10000.00元。如屬責任事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5、發生事故隊的跟班隊長、將免去隊長職位,並處罰金10000.00元。如屬責任事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6、礦安檢隊隊長罰款10000.00元,根據責任大小對安檢隊長進行降職、撤職、免職等行政處分。

7、礦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罰款20000.00元。如屬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除經濟處罰外,對以上人員進行降職、撤職、免職等行政處分,並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為機電事故,罰款機電副礦長20000.

00元,根據責任大小對機電副礦長進行降職、撤職、免職等行政處分。礦井如發生一人次其餘事故,牽連機電副礦長10000.00元。

8、發生事故區隊的其餘管理幹部當月安全獎扣除。

二、重傷事故和重大非**事故責任追究

(一)、一次重傷1人事故,由礦安全副礦長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礦委會;一次重傷2人或2人以上事故和一級非**事故,由礦長或礦長指定人員組織分析處理。

重傷事故和重大非**事故責任追究要追究到區隊長、跟班隊長副隊長、班長、副班長、安檢員等有關人員責任,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警告、停職、降職、撤職及免職等處分,並分別罰款200—2000元。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相應的罰款。

三、輕傷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

(一)、輕傷事故及非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由礦安檢隊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安全副礦長及礦委會;

輕傷事故及非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要追究到副隊長、班長、副班長、安檢員等有關人員責任,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警告、停職、降職、撤職及免職等處分,並分別罰款200—500元。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相應的罰款。

三、幾點說明

(一)所有受處分人員,年度內不得評為先進。

(二)受到撤職處分的人員,六個月內不予提拔、不得聘任原級別的職務。

(三)礦與上級有關部門在對責任人的罰款發生重複時,按上級有關部門罰款的數額執行。

(五)給予事故責任人的經濟罰款,由安檢隊填寫一式五份罰款通知單,乙份交受罰本人,乙份交事故單位,乙份交財務部門,乙份留安檢隊存查。

(六)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修改和解釋權歸赤峰市建昌營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職工工傷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工傷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根據根《工傷保險條例》(2023年)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符合本制度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登記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報告

一 事故發生的經過 於2012 12 13日下午15點35分左右,雜工班工人王漢平 男 40歲 在二區10m樓板上澆築混凝土作業,該工人在扶著幫浦管卸料時,被樓板上預埋的鋼筋鉤絆倒,在倒下的過程中,該工人以左手作為潛意識的支撐,導致左手腕和左腿膝蓋處受傷。事故發生後,我部門安全員及時了解清楚情況第一...

事故 事件報告 調查 分析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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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儲存期限 永久 編號 字第號 年月日1 事故單位事故班組 2 事故性質 3 事故起止時間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4 事故發生時氣象條件及自然災害 5 國家標準 規範 6 裝置製造廠家及投運時間 7 裝置修復 更新 時間 8 直接經濟損失 9 裝置損壞情況 10 事故前工況 11 事故經過 發生 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