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2021-03-04 08:18:10 字數 5025 閱讀 7872

一、 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上報

1、 發生工傷事故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作業隊長)、廠(坑、採區、隊)長或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礦(公司)生產安全部門和主管礦長(經理)。

2、 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3、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發生後,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6小時以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排程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類重大事故發生後,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電鍍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類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 事故的調查

1、 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師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 發生**事故的單位,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或有詳細記錄。隊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 按照事故型別分級進行處理

(1) 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指定生產、安全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事故登記表」,分報礦長或礦級有關領導。

(2) 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組織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的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 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 事故發生後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的四部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嚴格審查、處理部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指定有效防範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 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 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 破壞性事故:係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

6、 事故調查的程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鑑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範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 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 受傷的人數、受傷部位、性質和程度;

(3) 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築物、構築物、機械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記憶事故類別;

(4) 事故的後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 事故發生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聯絡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裝置工作引數(如壓力)、裝置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徵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 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坑長、區長、隊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護管理辦法等;

(8) 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專案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畫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9) 事故現場的圖紙和**。

8、 事故發生後,所在單位必須做到:

(1) 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 重傷及以上是否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認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 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複雜,涉及面很廣,總的來說是由於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徵兆的能力;

3、 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於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 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 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 防護、保險、訊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 裝置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於不安全狀態運轉;

9、 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 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 其它原因。如由於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員**。

五、 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係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後,向上一級部門呈報,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 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因:

(1)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 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形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 因施工、檢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 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 已發生事故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 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 指派無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 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裝置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有生產組織者負責;

(10) 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坑區、採區)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車間(坑區、採區)主管領導負責;車間(坑區、採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2、 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 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及時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 安全設施、安全訊號、安全標誌、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 裝置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 在施工、檢修專案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造成工傷及事故的;

(6) 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採取措施,造成重**生同類**事故的;

(7) 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 由於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 由於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於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 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裝置造成工傷事故的;

(5) 超越各種警示標誌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傷事故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 在發生工傷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與他人的;

(3) 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的;

(4) 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生的;

(5) 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 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 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 事故發生後,有關避免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地位制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准後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 結案後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並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職工**事故登記表;

(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

(4)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5) 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6) 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7)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 醫療部門對**情況的報告;

(9)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 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 有關本事故的通報、演示文稿及檔案。

3、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 工傷事故的分類 1 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較大事故事故 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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